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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 告 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丙○○、丁○○、戊○○○等三人間請求分割共物暨交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折合銀元柒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肆佰玖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裁判日期:200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