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汽車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柒拾柒元肆角,折合新臺幣肆仟柒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