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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瑞展壓克力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玖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壹佰玖拾柒元捌角,折合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日期:200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