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二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車輛過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玖拾叁元,折合銀元叁萬玖仟零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叁拾點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