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號
原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右原告與被告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二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壹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折合銀元陸佰肆拾柒萬叁仟貳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肆仟柒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