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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七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珈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經營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關於聲明第一項確認經營權存在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兩造所訂契約之權利金即新台幣二百萬元計算;關於聲明第二項給付訴訟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三百萬元,二者合計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裁判日期:200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