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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親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五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蘇雅慧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親權等
裁判日期:200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