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溪良律師右上訴人與因被上訴人乙○○間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確認地役權登記請求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貳佰叁拾陸萬叁仟壹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B 法 官 洪碧雀~B 法 官 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