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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免訴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0九四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免訴在案(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三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亦未據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有刑事判決一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查核屬實,乃刑事庭疏於注意,將此本應以判決駁回之訴,以裁定移送,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素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淵重

裁判日期:200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