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一號
原 告 高振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戊○○ 住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被 告 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三樓法定代理人 乙○○ 住訴訟代理人 甲○○ 住
己○○ 住台北市○○路○○○巷○弄○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