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二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丙 ○ ○
甲 ○ ○被 告 戊○○○
己 ○ ○訴訟代理人 張 天 良 律師
乙 ○ ○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 碧 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