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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五號

原 告 丙○○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於刑事程序中提起自訴案件,並附帶請求民事賠償,然其自訴案件業經駁回,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則依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原告對於移送之案件應繳納裁判費用。茲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裁判日期:2002-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