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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因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裁判日期:200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