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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元,折合銀元貳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陸拾叁元柒角,折合新台幣玖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柒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