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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許 紅 道 律師

陳 宏 義 律師被 告 華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王 進 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