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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6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醫事學院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丁○○兼右二人 丙○○訴訟代理人 身分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0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