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7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北訓電腦教育中心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聲明不實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B法 官 蔡雅惠~B法 官 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裁判案由:聲明不實之訴
裁判日期:2002-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