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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第二九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分行法定代理人 王碧海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參仟肆佰壹拾玖元,折合銀元陸拾伍萬壹仟壹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壹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0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