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吳明晃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壹拾參元,折合新臺幣捌仟壹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