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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無償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裁判日期:200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