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第四二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張文能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玖仟參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萬參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參拾壹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零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肆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參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