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陳俊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七六一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玖仟伍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伍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及原告商業登記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素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淵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