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
己○○○丙○○戊○○○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兩造應協同就坐落台南縣永康市○○段○○○○○號土地依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分割登記如下:A部分面積捌拾肆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己○○○所有;B部分面積捌拾肆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甲○所有;C部分面積捌拾肆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戊○○○所有;D部分面積捌拾伍平方公尺,登記為原告乙○○、被告丙○○各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緣坐落台南縣永康市○○段○○○○○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之土地,其中被告甲○、己○○○、戊○○○之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原告及被告丙○○之應有部分各八分之一,兩造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就系爭土地之分割事宜達成協議,同意依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分割登記如下:A部分面積八十四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己○○○所有;B部分面積八十四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甲○所有;C部分面積八十四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戊○○○所有;D部分面積八十五平方公尺,登記為原告乙○○、被告丙○○各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保持共有。詎被告迄今仍未依約履行辦理上開分割登記,爰請求被告依協議分割契約內容辦理分割登記。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協議書各一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所為陳述略稱:
壹、被告甲○、己○○○、戊○○○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伊各有建物在系爭土地上,如果測量結果須拆除伊等的建物,伊等沒有意見。
貳、被告丙○○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伊沒有建物在系爭土地上,伊同意與原告保持共有。兩、本院依職權勘驗現場,並囑託台南縣永康市地政事務所測量。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就系爭土地為裁判分割,嗣變更為請求履行契約,但業經被告同意,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其中被告甲○、己○○○、戊○○○之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原告及被告丙○○之應有部分各八分之一,兩造於九十年四月八日就系爭土地之分割事宜達成協議,同意依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分割登記如下:A部分面積八十四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己○○○所有;B部分面積八十四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甲○所有;C部分面積八十四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戊○○○所有;D部分面積八十五平方公尺,登記為原告乙○○、被告丙○○各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保持共有。詎被告迄今仍未依約履行辦理上開分割登記,爰請求被告依協議分割契約內容辦理分割登記等語。
被告甲○、己○○○、戊○○○則以:伊各有建物在系爭土地上,如果測量結果須拆除伊等的建物,伊等沒有意見等語置辯。
被告丙○○則以:伊沒有建物在系爭土地上,伊同意與原告保持共有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其中被告甲○、己○○○、戊○○○之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原告及被告丙○○之應有部分各八分之一,兩造於九十年四月八日就系爭土地之分割事宜達成協議,同意依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分割登記如下:A部分面積八十四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己○○○所有;B部分面積八十四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甲○所有;C部分面積八十四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戊○○○所有;D部分面積八十五平方公尺,登記為原告乙○○、被告丙○○各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保持共有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協議書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勘驗現場,並囑託台南縣永康市地政事務所測量在案,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可稽,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系爭土地既經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割協議書」協議分割,各共有人自得依該協議書請求他共有人履行分割契約。又各共有人起訴請求他共有人履行協議分割契約,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為命兩造依協議分割契約所定分割方法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倘僅請求命被告就原告自己分得部分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則法院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仍不能達消滅各共有人間共有關係之目的。從而,原告依履行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兩造應協同就坐落台南縣永康市○○段○○○○○號土地依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分割登記如下:A部分面積八十四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己○○○所有;B部分面積八十四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甲○所有;C部分面積八十四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戊○○○所有;D部分面積八十五平方公尺,登記為原告乙○○、被告丙○○各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保持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