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五九號
原 告 建昇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豐汽車貨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豐汽車貨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四)被告榮豐汽車貨運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釋明其係合夥或獨資。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