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五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兼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己○○
庚○○法定代理人 戊○○
乙○○辛○○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吳森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翁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