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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九號

抗 告 人 東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

林瑞成 律師被抗告人 劦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乙○○ 住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裁判日期:200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