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原 告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被 告 嘉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 ○ ○被 告 正義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 ○ ○被 告 信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 ○ ○被 告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 ○ ○被 告 丙○○○
乙 ○ ○甲○○○前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取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2年8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9號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而於民國92年8月7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該行政訴訟事件判決書可稽,爰依職權撤銷前所為之停止訴訟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