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辛○○
丙○○乙○○壬○○己○○戊○○丁○○甲○○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五十八法定代理人 庚○○ 住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購併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孫 玉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