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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仲執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VITA HE

(即澳洲商維達保健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顧立雄律師

林峻立律師

一、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利安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銀元貳佰元,折合新臺幣陸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裁判日期:200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