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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勞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九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高靖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被告高靖工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被告高靖工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

幣獎金及資遺費共新台幣貳佰參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訴狀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連帶責任。

本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判決宣示准予假執行。

(二)陳述:緣被告乙○○知悉原告有許多國外購買安全帽之客戶,乃於民國(下同)八十

八年五月間邀原告為其所經營由其妻甲○○○擔任負責人之高靖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高靖公司)及被告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下稱隆輝公司)為外務職員,條件為每月基本薪金四萬五千元。每月推銷業績紅利為每月營業額達到一百萬元時,給付紅利營業額百分之一,每月營業額超過一百萬元部分給付分紅營業額百分之五。年底獎金為每年營業額達到五千萬至七千五百萬元時另外增加給付營業額百分之一獎金給原告,有乙○○親自書寫之僱傭契約乙紙可證。

訂僱傭契約後自八十八年五月起原告盡心盡力替被告乙○○及其所經營之高靖

、隆輝公司招攬外國客戶訂購被告出售之安全帽,被告對每月之新金及每月紅利有時由高靖公司支付,有時由隆輝公司支付,但每年之獎金則遲遲未付。至九十一年十月,被告見其客戶信用已打好基礎,無須原告推銷亦可取得訂單

,原告已無利用價值乃以莫須有名義,以原告有二心,忠誠度不足為由,自九十一年十一月起以電子郵件片面辭退被告高靖公司又以二一0號存證函表示該公司台北辦事處外銷部結束營業遺散外銷業務員丁○○云云。積欠獎金卻置之不理,原告雖請律師寄第二0五一號存證函,被告仍置之不理,對年終獎金應為年底結帳營業額達到五千萬元到七千五百萬元以內時,均按年給付全部營業額百分之一之約定,有僱傭契約第③條可證,被告卻故意曲解為年營業額超過五千萬之部分給付百之一獎金云云,顯係故意曲解原意。如係僅就超過五千萬元部分給付獎金應如僱傭契約第④條所記為「其中二五00萬元部分另加..

.獎金」而第③條並未記為「超過五千萬元部分」給付獎金,足證實為年底總營業額達到五千萬元至七千五百萬之間時,按年就該年全部營業額給付百分之一金額為獎金,如年營業額超過七千五百萬元時又在第④、⑤條另有約定。年終獎金部分:查原告自八十八年起被告推銷安全帽,該八十八年度營業額未

達五千萬元以上,均未超過七千五百萬元,故被告應依僱傭契約第③條年度獎金原告。茲分列如下:

㈠八十九年度年營業額共一、八九五、三四0、二七美元合台幣應為台幣六五、

三八九、二三九元,百分之一獎金台幣應為六五三、八九二元(1,895,340.27*1/10 0*34.5=653,892)。

㈡九十年度營業總額共美金一、九五七。0七三.五四美元應為台幣六七五、一九0元 (1,957,073.54*1/100*34.5=675,190)。

㈢九十一年度營業總額共美金一、九八三、七三三.四四元,百分之一獎金合台

幣六八四、三八八元以上合計台幣二、0一三、四七0元。扣被告已預付台幣一百萬元後,被告尚欠一百零一萬三千四百七十元。以上三年間營業額均有原告簽名之發票可證。

遺散費部份:

原告服務期間:自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起至被告片面終止僱傭契約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共三年六個月。最後六個月之新金為:

九十一年五月:五七四、八二一元。

六月:一一四、九七四元。

七月:四三二、一四六元。

八月:二四四、三0四元。

九月:二九、八三五二元。

十月:二五七、六五七元。

六個月合計:一、九二二、二五四元有銀行對帳單可證。(如附表一)六個月間每月平均薪支為:三二0、三七六元服務人三年六個月即三、五年、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服務一年給付一個月資遺費計算三.五年之資遺費應為一、一二一、三一六元320,376*3.5=1,121,316)。以上年終獎金應付額為

一、0一三、四七0元,資遺費應付額為一、一二一、三一六元。二項合計應給付二、一三四、七八六元。

以上合計被告應連帶給付理由查被告乙○○與原告所簽僱傭契約係以亮字化學

公司隆輝安全帽公司之便條所寫,只簡單寫⑥項條件,寫契約當時乙○○表示希望原告擔任乙○○及其經營之公司外務推銷員,其後乙○○指定經辦外銷之公司為高靖公司及隆輝公司而高靖公司負責人為乙○○之妻,隆輝公司負責人為乙○○本人,原告薪金及每月獎金均由乙○○臨時指定由其中一家公司被乙○○所簽約條件負擔支出,被告高靖公司所寄存函亦狀二家營業額合併計算,足證高請、隆輝等公司係乙○○所經營並均同意乙○○所條件帶負擔,為此請求被告乙○○與高靖、隆輝公司連帶給付獎金及資遺費(乙○○部分撤回)。

補充理由查被告於九十一年十月底辭退原告職務被告高靖工業公司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寄二一0號存證函內主張原告招攬生意九十年度營業額總額為六二、三五0一四四元,九十一年度到十月底營業額總額為六二、六二五、二五四元,此二年之年終營業總額數目與原告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補充理由狀送證物八號「年終業績一覽表」三冊其中九十年度及九十一年度業績一覽表數目相符。

足證該證物八號所呈年終業績一覽表為被告所製作,因被告所製業績一覽表係依原告與國外客戶所訂發票製作,原告在本訴狀所寫計算表又係依據被告所製業績一覽表製作,故所製作內容實在,被告訴訟代理人於鈞院審理中空口否認原告之計算表,並無理由。

查八十九年度營業總額,如不加出口阿根廷國之營業額即未達五千萬元以上,

則依約無年終獎金。如加上阿根廷之出口額則達五千萬元以上。被告應給付獎金。因出口阿根廷之營業額亦為原告所推銷,有原告及客戶所簽名之發票(訂單)即原證九號年終業績計算表三冊呈鈞院可證。故出口阿根廷之營業額應算入原告推銷業績始合理。該原證八、九所計算之匯率係依本案起訴時之匯率計算。而被告交給原告之出口業績一表係依收款當時美金與台幣之匯率計算,因近二、三年台幣繼續貶值,故被告計之統計數目較少。茲依被告所認定之收款當時之匯款計算,加上八十九年度出口阿根廷之營業額及八十九、九0、九十一年度出口美國之營業額被扣下百分之十之營業額補入營業業績內,則八十九年總業績應為五二、一二四、六三九元,九十年總業績應為六八、三三0、七一八元,九十一年總業績應為六七七0九0、二0元,有附表計算表及八十九、九十、九十一年業績一覽表三張可證。該業績一覽表為被告所製作,與原告所提原證八號年終業績一覽表相同,所不同者,前次所呈原證八號係依本案起訴時匯率計算,而本次訴狀所呈原證十號則係依被告認定之收款當時之美金對台幣匯率計算,二種統計請選擇認之。

對被告九十二年六月十日答辯狀之反辯⒈原告否認於九十一年元月間與隆輝公司之僱傭關係,有合意終止之事實,因九

十一年元月後亦有經隆輝公司出口之業績,且九十一年元月至九十一年七月間及九十一年九月份均領取隆輝公司之薪金及每月獎金。九十一年元月至十月間大部份(約九成)之推銷業績雖經高靖公司名義出口,但月薪及月績獎金有八個月間向隆輝公司領取,更足明,隆輝、高靖二公司同為乙○○之妻擔任負責人,實為乙○○一人操控之關係企業,故由何家公司出口,何家公司領薪金、獎金均由乙○○自行決定。二家公司業績合併計算連帶支付薪金及獎金之事實,自原告就職至離職之三年多時間原被告二造均無異議,為不爭之事實,故告所寄二一0號存證函中亦將二家公司業績合併計算連帶負責。至本案訴訟中被告為逃避支付獎金始開始否認而已。被告公司所寄二一0號存證函,承認九十年、九十一年業績合併計算連帶負責為陳述事實,雖非法律人員亦足以採信。

⒉如依被告所辯被告二家公司業績分別計算為實在,何以原告於九十一年度十個

月間所推銷出口業績約百分之九十高靖公司出口,而十個月間卻有八個月即百分之八十之薪金及月績獎金均由隆輝公司自動撥付原告銀行帳內?尤其八十九年度間營業額約半數經高靖公司出口,九十年間約有百分之九十,經高靖公司名義出口,但八十九、九十年二年間均由隆輝公司自動付薪及支付月績獎金至原告銀行帳戶內,高靖公司反而未付分文,而毫無異議?上開事實,更足證明二家公司業績合併計算連帶負責之事實。實係被告二家公司及乙○○自主按排與原告約定之事實。原告起訴後被告以二家公司分別計算業績之辯解,不合二造所訂僱傭契約之真意,在本案中被告為逃避支付年獎而故意分開二家公司業績之辯解,顯然事實不符,亦極不道德之主張。因此在不景氣時代,要爭取外國定單極不容易,而且被告公司之利潤均在至百分之三十以上,原告為被告公司爭取百分之三十利潤,而被告連約定應付之百分之一之年終獎金都還要毀約,三年前被告乙○○因欠國外市場,前來台北要求原告代為爭取國外訂單,現在生意安定了五層工廠也蓋起來了,每年盈餘以億元單位進帳,生意做穩了,就擅自片面辭退為其打天下之外務員,使原告失業,原告被迫離職,有縣府離職證明述可證。如此刻薄,將恩仇報,實足令人寒心。懇請鈞院為受害之失業者主持正義。

資遺費之計算方式㈠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服務滿一年應給付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遺

費。而同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之計算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同法第二條第三款又規定工資為因工作所得之報酬包括薪金獎金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均屬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年終獎金自應包含在平均工資計算範圍內,原告計算平均工資時除最後六個月所領薪水外,應另加六個月份之年終獎金,其計算方式如附表二所列。平均工資每月平均為三八九三五二元。原告自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而工資包括工資獎金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均屬之復為勞基法第二條第四項所明定。故依上開法條年終獎金亦屬工資之範圍內。本件原告原請求遣散費計算基礎之平均工資,原起訴狀僅就被辭退前六個月所領薪金加以平均計算,對年終獎金部份漏未併入計算,但該年終獎金既在偏用契約內記明清楚,而且為每年應給付之經常性給予,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而工資包括工資獎金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均屬之復為勞基法第二條第四項所明定。故依上開法條年終獎金亦屬工資之範圍內。本件原告原請求之遣散費計算基礎之平均工資,原起訴狀僅就被辭退前六個月所領薪金加以平均計算,對年終獎金部份漏未併入計算,但該年終獎金既在僱用契約內記明清楚,而且為每年應給付之經常性給予,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當屬工資之一部份,被告已預付一百萬元之獎金雖尚未結帳係應給付而有一部未之工資,計算平均工資時自得併入計算。而原起訴狀漏未併入計算,前併入計算平均工資後計算遺散費因而增加遺散費為此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聲明所示。

年終獎金之計算方式。

茲將年終獎金之計算方式陳明如附表一年終獎金、、年三年合計金額為台幣二百萬四千七百六十六元,原起訴狀計算有誤。

就給付獎金案提出重點整理如下:

原告與被告爭執之重點

㈠原告主張系爭僱傭契約,為被告乙○○,高靖工業公司及被告隆輝安全帽公司三

方就年終營業額之計算及獎金之給付二家公司之營業額合併計計算,二家公司及乙○○連帶給付獎金。而被告則抗辯謂營業額為公司分別計算,分別給付。

原告主張之理由及證據。

⒈被告高靖、隆輝公司均為乙○○之妻為負責人,實為乙○○之家族公司,由乙

○○所操控,故乙○○與原告訂僱傭契約後,到原告被辭退之三年多期間均依乙○○之僱傭契約履行。由二家公司業績合併計算連帶負擔,由乙○○指定由何家公司負責,因此年終獎獎金亦應以相同方式由二公司業績合併計算連帶負擔。此項主張有被告所支付薪金及每月獎金均由二家公司業績合併計算,被告公司所作年終業績一覽表亦合併計算業績,由其中一家公司連帶支付,由被告公司逕行支付到原告銀行帳戶內之銀行對帳單,有被告所作每年年績一覽表及薪資計算銀行對帳單等可證。又有被告高靖公司於所寄二一0號存證函中亦主張二家公司業績合併計算,連帶負責之事實,有二一0號存證函可證。被告二家公司三年多期間每月獎金既均由二家公司合併計算業績連帶支付,則每年年終獎金亦應如同年月業績獎金之合併計算業績,獎金應連帶支付係二造所約訂之事實。年終獎金自不應例外。應由二家公司合併計算業績,連帶給付獎金。

始合雇傭契約本旨。

⒉原告招攬生意在年度約半數營業額經高靖公司出口。年度約有%經高靖

公司出口,但、年度均由隆輝公司支付薪金及月業績獎金。高靖公司分文未付。至於年度約%之業績經高靖公司出口,但年度個月間有個月之薪資及月業績獎金卻由隆輝公司支付。出口大部分業績之公司未付分文及薪金及月業績獎金,反而由出口少量之公司支付薪金及月業績獎金,足證係合併計算業績,連帶支付薪金及獎金。

㈡被告所作年終業績一覽表中年度未將出口到阿根廷之業績算入,致年終業績未

達五千萬元,如算入阿根廷出口部份則超過五千萬,出口阿根廷部份亦為原告所招攬,有經原告及陳根廷客戶簽名之商業發票可證。

㈢被告所作、、年度業績一覽表中出口美國業績短報%業績,被告雖將

%營業額全額匯入其在美國分公司,但此部分仍為原告所招攬並已取款,屬原告業績。此從被告所做年終業績一覽表中出口美國部份所列金額比商業發票上美金額少%即足以證明少算%業績。

㈣原告起訴核算年終金獎金及資遺費之計算係以起訴時美金對台幣之匯率將美金金

額換算台幣。被告公司原交付原告之年終業績一覽表中核算台幣係依取貨款當時之匯率核算業績金額。

㈤原告主張年終獎金之計算依僱傭契約應以該年度全部業績超過五千萬元時,就全

年業績總額核算給付百分之一分年終獎金。而被告則抗辯謂:年終獎績超過五千萬元時,就超過五千萬元之部份計算。但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應依全年業績總額計算。

⒈僱傭契約的第③條約定「年營業額五千萬千五百萬年底獎金另加1%,原告主

張年終獎金之計算,依僱傭契約應以該年度全部業績超過五千萬元時就全年業績總額合計。從此約定足證係年底營業額達到五千萬元以上至七千五百萬元時,另加1%獎金。所謂另加1%係因月業績獎金已接業績總額支付1%獎金。

而年獎係除月業績獎金外另加1%重覆加給1%獎金之意思。既係重覆另加1%,當應就全額計算始屬另加1%。

⒉如係依被告抗辯只就五千萬元至七千五百萬元之間部份另加1%,則該第③條

應如同第④寫明「其中...部份另加...」之文字,但第③條約定並無如此記載,足證並非就五千萬到七千五百萬之中間部份計算。

⒊依一般商場,給付獎金為鼓勵員多爭取訂單,就整年之全部業績加以獎金,而

並非就超過五千萬部份始給付獎金,如僅就超過五千萬部始給獎金,則五千萬以內部份不給獎金,則不符鼓勵員工給付獎金之意義,因該五千萬業績亦為員工辛苦努力之成果,豈有不給獎金之理。

被告對原告主張之抗辯

㈠被告抗辯謂:原告並非業務員,而係仲介人員,無請求資遣費權利,但

⒈兩造所訂雇傭契約明訂,原告基本薪資四五.000。且原告按月領薪水三年多,並由被告公司申報勞健保,足證為業務員。

⒉被告辭退原告所寄二一0號存證函,主旨亦稱,「高靖...公司...遣散業務員工丁○○」云云,足證原告確為業務員。

㈡被告抗辯謂:原告於⒉⒕受隆輝公司僱用,於年元月間經兩造合意終止勞動

關係,另由高靖公司開始僱用。年5月5日乙○○與原告所簽之便條紙僅證明工作報酬之計算方式,難推論原告與被告乙○○、高靖、隆輝公司成立勞動契約,但被告上開抗辯與事實不符。

⒈原告在及年領取隆輝公司薪金及二公司合併計算之月業績獎金,高靖公司

僅支付二個月薪金及獎金,但原告所招攬之國外訂單大部份均由高靖公司出口。實係二家公業績合併計算薪金,獎金則連帶支付,由乙○○指定支付公司。

⒉尤以年十個月間有八個月由隆輝公司支付薪金及月業績獎金,被告主張年

元月間與隆輝公司終止僱傭契約云云,完全與事實不符,原告並未與隆輝公司終止僱傭契約。

⒊乙○○於⒌⒌與原告所簽契約雖極簡略,但既有約定基本薪金,及給付月業

績獎金及年終獎金條件,而且三年多期間均依該約履行,已具僱傭契約之條件,實為僱傭契約。

㈢被告另抗辯謂:年終獎金依約為年終業績超過五千萬元時,就超過部份計算獎金

,早於九十一年度年底結算時即有不足,何以當時未表異議,要求補足云云,但查:

因被告所提年度年終業績覽表示未列入出口阿根廷部份,致年終出口總額未達台幣五千萬元,原告因忙於國外業務,一向信任被告會計人員,故未加詳細核對商業發票,故到年底誤以為年終獎金尚未超過被告預付之一百萬元,到年度想到年底再詳加核算,未料,年月底即被無故辭退,其後詳加核對商業發票,始發現年未計入出口阿根庭部分,年出口美國部份少算%出口金額,而生本件爭執,其非如被告抗辯未於年底未表異議。

㈣被告另抗辯謂本件爭執並非勞動關係之爭執云云,與事實不符。

⒈按約定勞僱關係之契約謂之勞動契約,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定有明文,本件乙○○與原告所約定勞僱關係,依上開法條自係屬於勞動契約。

⒉復按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勞工。所謂工資,係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給付之獎金。所謂獎金指年終獎金...等。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二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等均定有明文。

⒊再按雇主與勞工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法院為理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等又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條第五條定有明文。

⒋本件原告與被告公司間訂有勞動契約,領有薪金,月業績獎金、預領年終獎金

,又加入被告公司申報之勞健保等,自係合法勞工,依上開法案,被告應於終止勞動契約時給付終獎金及資遣費給被告,而拒不支付,經鈞院調解又不能成立,故由鈞院勞動法庭審判為合於勞動基準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相符。被告任意抗辯謂非勞動關係爭議云云與事實不符。

為給付獎金等事件提出爭點簡要整理事:

查原告業已多次提出重點整理狀及重點總整理狀詳述兩造爭點及原告主張、證據及反辯被告抗辯在案,茲提簡要爭點如下:

一、兩造之契約係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問題:数原告係外銷業務員,原告主張原告係被告二公司之外銷業務員,所訂契約為勞動契約,依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請求年終獎金及遣散費。原告提出證據:

勞動契約中,有基本薪金、月績獎金、年終獎金,如係仲介人員則無基薪,僅係業績給付佣金。

1.被告公司有為原告申報勞健保。

2.被告寄給原告第二一○號存證函中亦承認原告為外銷業務員。

3.依勞基法第三條,被告為製造兼販售業應適用勞基法。依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約定勞關係之契約謂之勞動契約,兩造所訂契約即屬勞動契約。該約中約定工作報酬、薪支、獎金,亦符合勞基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4.勞資爭議應設勞工法庭處理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五條定有明文,本件爭議自應由勞工法庭依勞基法、勞動契約處理。被告辯稱原告係仲介人員,所訂契約非勞基法上勞動契約,不得依勞基法請求遣散費,未提證據證明。

二、年終獎金計算方式問題:数原告主張依雙方所訂勞動基準法第嫤條約定年營業額達到五千萬至七千五百萬時,就該年營業總額計算給也百分之一年終獎金。

擆被告抗辯謂:年終獎金超過五千萬元時,僅就超過五千萬元之部分計算。

仸 原告主張有下列證據證明為應依年度營業總額計算年獎。

1.勞動僱傭契約第嫤條約定:「年度營業額五千萬|七千五百萬,年底獎金另加1%」,所謂另加1%係因月績獎金每月已支付1%,年底時另加1%,當係指年底就該年業績總額而言。𫈑該契約上第3條中所記::年營業額五千萬|七千五百萬係指該年度營業總額達到五千萬至七千五百萬而言,因超過七千五百萬以上時另有第㨗條約定。

2.該約第嫤條並未如同第4條中記明「就其中二千五百萬另加獎金」,自係就整年總營業額計算年獎。如係如被告所辯就五千萬以上部分另加獎金,則原約第嫤條應如同第㨗條所記,就「二千五百萬部分」或記為就「超過五千萬部分另加獎金」但第嫤條並無如第㨗條之記載,當係就整年總獎金計算。

3.就一般商場常規所謂年終獎金係就整年總營業計算業績,如係就其中一部分計算,應另行特別記明「就其中::計算」既無特別記載,自係依一般常規以整年總營業額計算業績。

三、被告二公司是否連帶給付年終獎金及遣散費問題。:数原告主張被告二公司係自始約定係二公司合併計算業績連帶給付薪金、月績獎金、年終獎金、遣散費等一切支出。

擆被告反辯稱:被告二公司分別計算業績等分別給付薪金、月績獎金、年終獎金、

遣散費等。被告並辯稱原告先在隆輝公司服務,終止僱傭契約後在高靖公司服務。仸原告提出下列證據證明被告二公司合併計算業績,連帶給付薪金、獎金、遣散費等。

1.被告二公司股東為乙○○及妻甲○○○及二子,並無他人,完全百分之百之家族公司,對外由乙○○代表二公司,業經提出隆輝公司對外國之公司目錄記載乙○○為負責人及對外國公司亦由乙○○代表高靖公司簽約等為證,故對外均由乙○○代表被告二公司。故乙○○為被告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對外代表人。與原告所簽勞動契約亦係代表被告二公司簽約。乙○○為實際操控其家族事業,經營其家族事業為目的,設被告二公司對外由乙○○代表,故乙○○所簽契約均由其家族公司共同經營連帶負責。

2.被告二公司由代表人乙○○出面與原告簽訂僱傭契約後,被告二公司均依該約給付薪金及月績獎金,及預付一百萬元年終獎金,足證被告二公司承諾由被告二公司業績合併計算,連帶給付薪金及獎金。如無此承諾何以會如此履行三年之久,被告二公司均無異議?被告二公司會連帶合併計算連帶負責係基於共同經營家族公司之共同目的。

3.被告所寄二一○號存證函中所列營業額亦係將二家公司合併計算業績,並連帶給付。㨗原告自始至終均為被告二公司招攬業務,否認被告所辯先後在隆輝、高靖公司服務。有下列證據可證。

原告所招攬業績八十九年度有半數由高靖公司出口,九十年度則有90%,經高靖公司出口,約10%經隆輝公司出口,但該89、90二年間均由被告隆輝公司支付薪金及月績獎金,而一百萬元年終除獎金則由隆輝公司支付。至於九十一年度約90%業績由高靖公司出口,約10%業績由隆輝公司出口,但原告所領10個月薪金及月績獎金則八個月由隆輝公司支付,高靖公司雖出口90%卻只付二個月薪金及月績獎金,二公司並無先後之分,全在乙○○調配。而被告二公司對大部業績由高靖出口,大部薪金及月績獎金則由隆輝支付之事實毫無異議,足證二公司早已同意合併計算業績,連帶給付薪金及獎金。遣散費自應依相同方法處理。因被告二公司為十足家族公司,何公司出口,支付薪金獎金均相同,均由乙○○調配,合乎共同經營家族公司之目的合民法債篇規定。故被告所辯原告原先在隆輝公司服務,其後在高靖公司服務云云完全與事實不符。

四、原告向美國招攬之業績被告公司收款後寄往美國10%給子公司美國瑞獅公司,經銷用款是否應計入原告業績部分:

数原告主張此10%應計入原告推銷之業績,被告則抗辯謂不應記入原告業績。

擆 原告主張此10%應計入原告業績理由。

1.此款係原告推銷業績款,買方已支付寄款給被告台灣帳內,已屬被告公司已收取貨款,當屬原告業績。

2.被告收貨款後再提款10%寄往美國子公司(瑞獅公司)作為銷售業務用款係業務上支出轉投資,原告既非被告公司之股東,無義務分擔業務費用或轉投資費用,支付業務開支為出貨之原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與原告無關。故被告無理由否認此10%非原告所招業績。

3.被告公司計算月績時,原告忙於業務,信任原告會計自行計算未加計較,縱有扣除寄往美國之10%業務費用,亦屬被告違約行為,原告縱因合作期內不願鬧意見而未加反對,並未代表原告亦同意在年終業績中扣除。

4.且被告亦從未詢問原告在年終獎金業績中同意扣10%,並無承認扣10%年終業績之事實與證據。尤以被告無故辭退原告,原告當無自行放棄權利之理由。原告縱有放棄月績之1%亦僅限於月績獎金之計算,未涉及年終業績計算,放棄10%之問題,故被告主張無理由。

5.因被告公司已預支一百萬年終獎金,被告尚未核算年終獎金,故被告尚未表示年終業績應否扣除10%給被告子公司不計入業績,原告亦尚未表示,被告亦尚未與原告核算,被告不得以月績獎金違約扣除10%延用年終業績之計算。

五、出口阿根廷部分:数原告主張出口阿根廷部分亦為原告所招攬業績,自應算入原告業績。

擆 被告抗辯謂此部分非原告所招攬,縱屬係原告招攬經銷業績金額亦較少,數目不符云云,並提出口報單為證。

當原告提出原告與阿根廷出口商共同所簽之發票(即買賣契約)及阿根廷出口商匯款給被告公司之匯款單為證,足證為原告所招攬,金額亦與發票相符。

仸被告主張原告所提發票日期與被告出貨日期不符云云,但被告係接定單及定金後再製造安全帽,自然須一段時間製作、出口日期自然延後,被告抗辯無理由。

𢩮被告又抗辯謂原告所提發票上金額比被告出口報單金額多,二者不符云云。

1.經鈞院向被告收款銀行函查結果,六筆發票其中第一、三、五、六筆(其中一期)等四筆之收款金額與依發票匯款金額完全相符,因銀行收支少額手續費,而國外匯款到台灣有些須時間二、三日,逢假日則有延到一星期始匯入台灣,但大致金額與時間均相符,有銀行帳單及匯款與銀行帳單對照表可證。足證原告所提發票及匯款單為實在,被告所辯不實在。

2.六筆貨款中第二、四、六筆(其中一期)則銀行帳戶入款比匯款為多,此情形可能係當日有二筆以上匯入款,而銀行加以合計記帳所致,非如被告所提比匯款單為少之金額。此部分如被告堅持不承認,則請鈞院函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將上開第

二、四、六筆(其中一期)款之入款水單影印過後即可瞭解。

(三)證據:提出乙○○親自書寫之僱傭契約乙紙、電子郵件、二一0號存證函、被告隆輝公司在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單及匯款與收款對照表、發票、對帳單、健保卡、銀行匯款支付薪資計算表、、年各一冊、附表計算表及八十九、

九十、九十一年業績一覽表三張、縣府離職證明、原告健保卡影本、年終業績計算表等三冊影本、阿根廷國客戶所簽發票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抄本、二一0號存證函及八十九年、九十年、九十一年度業績統計表。(依被告認定之匯率計算)股東登記表二件、隆輝公司英文目錄、十五、高靖公司與瑞獅公司代理合約(英文及譯文)、阿根廷外商發票及匯款單。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均否認之。

查原告丁○○係自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受被告隆輝安全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隆輝公司)僱用開始工作,惟嗣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即經兩造合意終止勞動關係;另被告高靖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靖公司)則自九十一年二月起開始僱用原告工作迄至九十一年十月卅一日止,以上事實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二紙為證。至原告提出由被告乙○○於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親簽之便條紙乙紙,充其量僅足以證明被告乙○○曾與其就工作報酬計算方式達成協議,尚難推論原告自斯時起即同時與被告隆輝公司、高靖公司、及乙○○成立勞動契約,並開始工作,祈請鈞長明鑒。

承前所述,原告係自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十月卅一日止受被告高靖公司

僱用;實際工作期間合計僅為九月餘,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計算資遣費基數僅為0.八三三月(10÷12=0.833);而原告自九十一年十月卅一日終止勞動關係之日回溯計算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新台幣五萬二千八百三十三元(45,000+61,042+54,500+54,500+54,500 ÷184×30=52,8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基上計算原告得請求資遣費計四萬四千零十元(52,833×0.833=44,01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依卷附協議書所載報酬計算方式第②項、第③項所示,「月營業額超過一百萬

元以上時;袹分之五紅利」、「年營業額達五千萬元以上,七千五百萬以下時,年底獎金『另加』百分之一」等語綜互以觀,有關紅利、獎金之分派,原則上先由每月營業額按月以每百萬元為單位計算、支付紅利;另至年底時如該年度營業總額超過五千萬元時,再就超過部分計算獎金甚明,苟如原告所稱有關獎金部分係採營業總額計算,惟觀諸隆輝公司九十年度營業總額計六千二百三十五萬零一百四十四元、九十一年度營業稅額六千二百六十一萬五千二百五十四元,則被告預付原告之一百萬元獎金早於九十一年度年底結算時即有不足,何竟原告當時未表異議,要求隆輝公司補足,足見原告所指要與事實不符。依前述隆輝公司九十年度營業額超過一千二百三十五萬零一百四十四元;九十

一年度超過一千二百六十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四元;至九十二年度因期限未至,無獎金計算之問題,合計隆輝公司應支付原告獎金二十四萬九千七百四十五元(12,350,144 +12,625,254×1%=249,745),經扣除原告之前已先向被告隆輝公司受領一百萬元,原告尚逾領七十五零二百五十五元,被告隆輝公司自不負給付獎金之責。

補充理由;

一、按勞動關係,稱勞工者,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而勞動契約,則為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另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至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約定,此觀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款及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百九十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就勞動契約、僱傭契約及承攬契約形式上之區別,前者之勞動契約係著重於服勞務,而後者之僱傭、承攬契約則著重於獲取報酬及工作之完成。其次,再參諸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布之勞動契約法第一條之規定,稱勞動契約者,為當事人之一方,為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雖勞動契約法自公布迄今仍未施行,惟實務上向來就勞動契約與僱傭契約、承攬契約間實質上之界定均參考勞動契約法之立法精神,以其內涵屬從屬關係,抑對等關係作為判斷二者標準。而所謂從屬關係則包括人格之從屬性、經濟上之從屬性二者,其中人格上之從屬性係指勞工對於自己工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且對雇主工作之指揮、監督有服從之義務而言;另所謂之經濟上之從屬性則指勞工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內,亦即勞工並非為自己之營業而係從屬於雇主,析其情節,包括工作委託、執行業務之指示有無拘束性、業務之遂行有無接受指揮監督勞務之提供有無具代替性等,合先陳明。

二、經查,原告丁○○工作之地點並非被告高靖公司、隆輝公司位台南縣之公司,而係遠在台北;而其工作時間則由原告自行決定,客戶訂單之取得亦由原告本人處理負責,依此就有關原告工作地點、時間、工作內容無一不由原告自行決定非被告等所得支配、拘束,足見兩造契約性質應屬於對等關係甚明。

三、至原告舉被告乙○○於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親簽之便條紙上載明薪資及存證信函多次提及「遣散」等語暨參加原告公司勞、健保等情,惟參諸首揭說明,仍不足以此作為兩造已成立勞動契約而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其理甚明。

四、出口阿根廷、美國地區之業績計算方式:阿根廷部分:

1.原告主張阿根廷業績應列入計算,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2.否認原告提出之商業發票之真正。

3.查阿根廷SKICROSSSRL公司,原係被告隆輝公司之海外客戶,並非原告所招攬,此由隆輝公司曾先後於八十九年四月、同年六月、同年九月及、同年九月四度辦理出口外銷安全帽,惟當時均未將之列入被告業績,以上事實有出口報單及薪資明細表在卷可稽。乃原告事後竟稱阿根廷地區業績仍應列入云云,自有非是。

4.據原告主張阿根廷之業績計有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同年三月一日、四月廿九日、六月十二日、八月六日、九月六日等六筆合計美金十四萬四千八百九十元,與被告隆輝公司該年度實際出口日期、數量均不合,足徵原告依其自作之商業發票作為業績計算已與事實不符;況依當時美金與新台幣匯率約為一:三0左右,原告起訴率依一:三四.五計算,亦非可採。

美國部分:

1.查高靖公司早於八十九年間即因考量美國地區業務市場廣大,為配合業務推廣即與當地公司「美國瑞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國瑞獅公司)配合,此有高靖、美國瑞獅二公司簽訂之銷售佣金契約在卷可證;而依該契約第三條約定高靖公司應支付美國瑞獅公司營業額百分之十之佣金,故當時原告即同意就有關美國地區之營業紅利計算應自其中予以扣除,亦即以百分之九十計算,否則何以數年來原告均未表異議。

2.依原告親簽之請款單記載文意原告已同意美國業績計算方式依實際數額減少百分之十。

3.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並非實在。

五、報酬計算方式:

1.隆輝公司歷年營業總額為八十九年度四千二百一十三萬八千七百八十九元、九十一年度六千二百三十五萬零一百四十七元、九十一年度營業總額六千二百六十一萬五千二百五十四元。

2.查原告固提出PROFORMAINVOICE非正式商業本票作其為被告招攬客戶之業績憑證,惟此類文書均係原告自行製作,被告否認其真正;縱屬實在,惟依兩造約定意旨,亦係以被告實際出口營業額計算紅利、獎金,此涉及被告每月應領之報酬多寡,被告自難諉為不知。

3.次依卷附協議書所載報酬計算方式第陁項、第阸項所示,月營業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時;百分之五紅利、年營業額達五千萬元以上七千五百萬以下時,年底獎金另加1%等語綜互以觀,有關紅利獎金之分派,原則上先由每月實際營業額按月

以每百萬元為單位計算支付紅利,另至年底時如該年度營業總額超過五千萬元時,再就超過部分計算獎金甚明,苟如原告所稱有關獎金部分亦係採年度總營業額計算,不僅紅利、獎金有重覆計算之誤,且如每年均超過五千萬元營業額時則在二年內即可全部攤還,如須分三年,益見原告所指與事理不符。

添4.工作期間:

查原告丁○○係自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始受被告隆輝公司僱用開始工作,惟嗣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即經兩造合意終止勞動關係;另被告高靖公司則自九十一年二月起開始僱用原告工作迄至九十一年十月卅一日止,以上事實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二紙在卷可證。至原告提出由被告乙○○於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親簽之便條紙乙紙,充其量僅足以證明被告乙○○曾與其就工作報酬計算方式達成協議,尚難推論原告自斯時起即同時與被告隆輝公司、高靖公司、及乙○○成立勞動契約,並開始工作。

5.計算資遣費數額:承前所述,原告係自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十月卅一日止受被告高靖公司僱用,實際工作期間合計僅為九月餘,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計算資遣費基數僅為0.八三三月,(10/12=0.833);而原告自九十一年十月卅一日終止勞動關係之日回溯計算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新台幣五萬二千八百三十三元45,000+61,042+54,500+54,500+54,500+54,500暤184×30=52,8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基上計算原告得請求資遣費計四萬四千零十元(52,833×

0.833=44,01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6.本件應無連帶債務之適用。兼論被告乙○○個人應否負責按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申言之,數人共負同一債務者,而其給付可分者,如無明示或法律明文規定,依法自應認係可分之債,合先陳明。

查原告主張被告等應負連帶給付之責;無非係以被告高靖、隆輝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均為乙○○之妻,而實際上該二公司則均由乙○○負責且歷來計算原告工作業績均由高靖、隆輝二公司合併計算,並由其中一家公司負責支付報酬各情為據,惟此僅係被告等內部會計事務分配,仍不足以證明被告等已明示負連帶之責,原告主張自非可採。

(三)證據:提出投保資料表、出口報單及薪資明細表、銷售佣金契約書、紅利計算表、請款單為證。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乙○○親自書寫之僱傭契約乙紙、電子郵件、被告隆輝公司在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單及匯款與收款對照表、發票、對帳單、健保卡、銀行匯款支付薪資計算表、、年各一冊、附表計算表及八十九、九十、九十一年業績一覽表三張、縣府離職證明、原告健保卡影本、年終業績計算表等三冊影本、阿根廷國客戶所簽發票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抄本、二一0號存證函及八十九年、九十年、九十一年度業績統計表。(依被告認定之匯率計算)股東登記表二件、隆輝公司英文目錄、十五、高靖公司與瑞獅公司代理合約(英文及譯文)、阿根廷外商發票及匯款單為證,被告則執前開情詞置辯。

二、綜合兩造前開攻擊防禦,兩造不爭之點如下;

1.原告丁○○為高靖工業有限公司工作至91.10.31日止

2.丁○○於88年5月間曾向高靖有限公司預支紅利新台幣一百萬元

3.乙○○於88.5.5親簽便條紙乙紙,曾就工作報酬計算方式達成協議。所需審酌者,厥在;㈠兩造間法律關係是僱傭抑或仲介?㈡高靖公司、隆輝公司與原告之關係?㈢原告

平均薪資額數、年資、資遣費數額?㈣紅利計算方式?㈤紅利計算應否加入阿根廷及美國之百分之十部分?㈥紅利總額及其計算式?㈦請求金額准否數額而已。

三、茲就爭點論述如下;㈠兩造間法律關係是僱傭抑或仲介?

原告主張兩造間係為僱傭關係,業據提出乙○○親自書寫之僱傭契約乙紙、電子郵件、二一0號存證函、健保卡、銀行匯款支付薪資計算表、、年各一冊、附表計算表及八十九、九十、九十一年業績一覽表三張、縣府離職證明、原告健保卡影本、年終業績計算表等三冊影本、阿根廷國客戶所簽發票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抄本等為證據,被告對上開證物並無爭執。被告高靖、隆輝公司均為乙○○之妻為負責人,乙○○出面與原告訂僱傭契約後,原告三年多期間均依乙○○之僱傭契約履行。並由二家公司業績合併計算連帶負擔,此項主張有被告所支付薪金及每月獎金均由二家公司業績合併計算(附表二)可證。

依被告公司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寄發給原告之存證信函第二一零號則指出:「‧‧‧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遣散外銷業務員工丁○○,‧‧‧丁○○於本公司任職期間自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年資核算共二年九個月,折算為二點七五個基數。被告公司所作年終業績一覽表亦合併計算業績,由其中一家公司連帶支付,由被告公司逕行支付到原告銀行帳戶內之銀行對帳單,有被告所作每年年績一覽表及薪資計算銀行對帳單等可證。又有被告高靖公司於所寄二一0號存證函中亦主張二家公司業績合併計算,連帶負責之事實。被告二家公司三年多期間每月獎金既均由二家公司合併計算業績連帶支付。又原告招攬生意在年度約半數營業額經高靖公司出口。年度約有%經高靖公司出口,但、年度均由隆輝公司支付薪金及月業績獎金。高靖公司分文未付。至於年度約%之業績經高靖公司出口,但年度個月間有個月之薪資及月業績獎金卻由隆輝公司支付。出口大部分業績之公司未付分文及薪金及月業績獎金,反而由出口少量之公司支付薪金及月業績獎金,足證係合併計算業績。(附表三)被告公司復有為原告申報勞健保,再則,被告為製造兼販售業應適用勞基法。依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約定勞關係之契約謂之勞動契約,兩造所訂契約即屬勞動契約。該約中約定工作報酬、薪支、獎金,亦符合勞基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兩造所訂契約即屬僱傭之勞動契約,被告辯稱屬於仲介性質云云應非可採。

㈡高靖工業有限公司、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與原告之關係?

按依公司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同法第二條規定;公司分為左列四種:1.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2.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3.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被告均為有限公司,法律上固然均係依法成立之法人實體,但就實際而言,吾國之家族企業恆有以有限公司型態存在,實際上則控制在一個家族手中,抑且,財政也偶有混淆運作,以收財務槓桿作用之利。如同前面所述,被告兩家公司由乙○○出面與原告訂立僱傭契約乙紙,而兩家公司則共享該契約之勞務給付,並分攤伴隨而來之薪資給付義務,且在僱傭期間輪流給付,顯然係由實際負責人李得隆操控本件僱傭契約權利義務,而且兩家公司連帶享受契約利益。

雖然,原告之勞健保確如被告所辯,原告係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始受被告隆輝公司僱用開始工作,惟嗣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另被告高靖公司則自九十一年二月起開始僱用原告工作迄至九十一年十月卅一日止,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二紙為證,但被告並無法就原告與隆輝公司間曾有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一節提出有力證據,佐之前開被告二公司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至九十一年十月卅一日止之期間均有享受原告之勞務給付,顯見被告應係共同僱用原告並同享契約利益,因之,原告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薪資及獎金,應為有理由,並予准許,至於被告應如何分擔則屬被告兩人間分配責任問題,非本院審認範圍,併予敘明。㈢原告平均薪資額數、年資、資遣費數額?

原告主張其服務期間為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起至被告片面終止僱傭契約之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共三年六個月,其事證已如上所述,被告抗辯稱係原告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始受被告隆輝公司僱用開始工作,惟嗣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即經兩造合意終止勞動關係;另被告高靖公司則自九十一年二月起開始僱用原告工作迄至九十一年十月卅一日,此部份之不足為採,理由祥如前述依勞基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釋指出: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等於◎以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凡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以後退休或資遣者,雇主應以新規定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而原告服務。最後六個月之新金為:九十一年五月:五七四、八二一元。六月:一一四、九七四元。七月:四三二、一四六元。八月:二四四、三0四元。九月:二九、八三五二元。十月:二五七、六五七元。六個月合計:一、九二二、二五四元有銀行對帳單可證,被告對此也無爭執,是則,原告六個月間每月平均薪支為:三二0、三七六元服務人三年六個月即三、五年、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服務一年給付一個月資遺費計算三.五年之資遺費應為一、一二一、三一六元320,376*3.5=1,121,316)。

㈣紅利計算方式?

兩造所不爭之乙○○於88.5.5簽署之紅利分紅制度內容記載;①基本薪資:每月45000元。 ②月營業額達到0000000元以上均5%紅利。③年營業額00000000~00000000,年底獎金另加1%。④年營業額00000000~000000000,其中2500萬部分另加3%獎金。⑤壹億~壹億伍仟萬,其中5000萬部分,另加3%獎金⑥紅利支出新台幣壹百萬元,由三年中獎金攤還。因兩造間對字義有歧見,自應探求其真意。原告主張年終獎金之計算依僱傭契約應以該年度全部業績超過五千萬元時,就全年業績總額核算給付百分之一分年終獎金。而被告則抗辯謂:年終獎績超過五千萬元時,就超過五千萬元之部份計算。

經查,原告主張;⒈僱傭契約的第③條約定「年營業額五千萬千五百萬年底獎金另加1%,原告主

張年終獎金之計算,依僱傭契約應以該年度全部業績超過五千萬元時就全年業績總額合計。從此約定足證係年底營業額達到五千萬元以上至七千五百萬元時,另加1%獎金。所謂另加1%係因月業績獎金已接業績總額支付1%獎金。

而年獎係除月業績獎金外另加1%重覆加給1%獎金之意思。既係重覆另加1%,當應就全額計算始屬另加1%。

⒉如係依被告抗辯只就五千萬元至七千五百萬元之間部份另加1%,則該第③條

應如同第④寫明「其中...部份另加...」之文字,但第③條約定並無如此記載,足證並非就五千萬到七千五百萬之中間部份計算。

⒊依一般商場,給付獎金為鼓勵員多爭取訂單,就整年之全部業績加以獎金,而

並非就超過五千萬部份始給付獎金,如僅就超過五千萬部始給獎金,則五千萬以內部份不給獎金,則不符鼓勵員工給付獎金之意義,因該五千萬業績亦為員工辛苦努力之成果,豈有不給獎金之理。

尚與情理無違,應屬可採。

㈤紅利計算應否加入阿根廷及美國之百分之十部分?

紅利計算方式既已認定如上,接下來應審酌者,應否加入阿根廷及美國之百分之十部分而已。

①依兩造所訂立前開紅利分紅制度既約定月營業額數額及紅利,則如屬原告所招

攬之營業額,被告當然就有給付紅利之義務,就阿根廷部分,原告主張;因出口阿根廷之營業額亦為原告所推銷,提出原告及客戶所簽名之發票(訂單)即原證九號年終業績計算表三冊呈鈞院佐證。被告雖抗辯;1.原告主張阿根廷業績應列入計算,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2.否認原告提出之商業發票之真正。3.查阿根廷SKICROSSSRL公司,原係被告隆輝公司之海外客戶,並非原告所招攬,此由隆輝公司曾先後於八十九年四月、同年六月、同年九月及、同年九月四度辦理出口外銷安全帽,惟當時均未將之列入被告業績,以上事實有出口報單及薪資明細表在卷可稽。乃原告事後竟稱阿根廷地區業績仍應列入,自有非是云云。惟並未提出若何證據已資證明,當以原告主張為可採,故出口阿根廷之營業額應算入原告推銷業績始合理。

②就美國之百分之十部分,依兩造不爭之每月薪資請款單所載金額,據被告辯稱

;「原告已經自行把國外業務之一成報酬扣除,而來向我們請領薪資,當初我們對這部份就有共識,而且我們也時以此來作為計算紅利之標準,所以這一成報酬不能列入計算」。原告對此雖主張;1.此款係原告推銷業績款,買方已支付寄款給被告台灣帳內,已屬被告公司已收取貨款,當屬原告業績。2.被告收貨款後再提款10%寄往美國子公司︵瑞獅公司︶作為銷售業務用款係業務上支出轉投資,原告既非被告公司之股東,無義務分擔業務費用或轉投資費用,支付業務開支為出貨之原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與原告無關。故被告無理由否認此10%非原告所招業績。3.被告公司計算月績時,原告忙於業務,信任原告會計自行計算未加計較,縱有扣除寄往美國之10%業務費用,亦屬被告違約行為,原告縱因合作期內不願鬧意見而未加反對,並未代表原告亦同意在年終業績中扣除。4.且被告亦從未詢問原告在年終獎金業績中同意扣10%,並無承認扣10%年終業績之事實與證據。尤以被告無故辭退原告,原告當無自行放棄權利之理由。原告縱有放棄月績之 1%亦僅限於月績獎金之計算,未涉及年終業績計算,放棄10%之問題,故被告主張無理由。5.因被告公司已預支一百萬年終獎金,被告尚未核算年終獎金,故被告尚未表示年終業績應否扣除10%給被告子公司不計入業績,原告亦尚未表示,被告亦尚未與原告核算,被告不得以月績獎金違約扣除10%延用年終業績之計算」。顯見原告對被告所抗辯之所謂「原告已經自行把國外業務之一成報酬扣除,而來向我們請領薪資」並無什爭執,被告抗辯;「當初我們對這部份就有共識,而且我們也時以此來作為計算紅利之標準,所以這一成報酬不能列入計算」尚屬可採,是則,此部份金額應不得計入紅利計算之基準。

㈥紅利總額及其計算式?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之出口阿根廷之營業額亦為原告所推銷,提出原告及客戶所簽名之發票為證,則該部分金額應該屬於原告之業績,就此部分,原告所提出之計算表係以係以每一元美金換算為三十四點五元新台幣0000000元,與實際不符,應以兩造當時計算業績之換算美金數額為基礎,因之,此部份總金額應如附表所列四之 0000000元為準。因之,原告八十九年度紅利之計算應該是原先計列之部分00000000元加上元,總計00000000元,九十年度則為00000000元,九十一年度則為00000000元,上開三年度之紅利均依兩造所簽訂之計算表佰分之一計算,分別為八十九年度535347元、九十年度623501元、九十一年度626253元,(四捨五入)原告請求之紅利部分,在上開0000000元範圍內應屬有理由並予准許,超過該部分者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㈦所請求金額准否數額?。

依上論述,原告請求之資遣費部分,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一百一十二萬一千三百十六元,紅利部分為新台幣一百七十八萬五千一百零一元,合計為二百九十萬六千四百十七元,扣除預領之新台幣一百萬元,則被告應給付一百八十九萬九千零六十七元,在上開一百百九十萬六千四百十七元範圍內應屬有理由並予准許,超過該部分者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五、假執行之宣告: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份,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六、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92年度勞訴9號給付獎金案,兩造主張比較表◎┌─┬────────────────┬┬─────────────────┐│項│ 原 告 主 張 ││ 被 告 主 張 ││目│ ││ │├─┼────────────────┤├─────────────────┤│離│ 薪金:91.5:574821元(新台幣)││ 薪金:91.5:45000元(新台幣) ││職│ 91.6:114974元 ││ 91.6:61042元 ││前│ 91.7:432146元 ││ 91.7:54500元 ││六│ 91.8:244304元 ││ 91.8:54500元 ││月│ 91.9:298352元 ││ 91.9:54500元 ││之│ 91.10:257657元 ││ 91.10:54500元 ││月├────────────────┤├─────────────────┤│薪│ 6個月共0000000元 ││ 以上共計 324042元 ││ │ ││ │├─┼────────┬───────┤├────────┬────────┤│ │ 新狀主張 │ 原起訴狀 ││ 答辯狀 │ 210號 ││ │ (92.4.16) │ (92.2.18) ││ (92.6.10) │ 存證信函 ││每│ │ ││ │ ││ ├────────┼───────┤├────────┼────────┤│月│1.91.1至10月之 │主張: ││◎每月平均工資 │◎惟被告另於 ││ │ 年終獎金共: │ ││ : │ 210號存證信函 ││平│ │◎每月平均工資││ 324042/184 │ 中則以: ││ │ 美金19992.64 │ : ││ (天)*30 │ ││ │ │ ││ │ 324042/6 ││均│ =新台幣689764 │ 0000000/6 ││ =52833元 │ (月) ││ │ 元 │ = 320376元 ││ │ = 54007元 ││工│(匯率為1: │ ││◎主張原告之每 │ ││ │ 34.5) │ ││ 月平均工資 │ 主張原告每月平 ││資│ │ ││ 為新台幣: │ 均工資為: ││ │ 最後6個月之每 │ ││ │ ││ │ 月平均獎金: │ ││ 52833元 │ 54007元 ││ │◎美金19992.64 │ ││ │ ││ │ *0.6/6 = │ ││ │ ││ │ 1999.2元 │ ││ │ ││ │◎折合新台幣: │ ││ │ ││ │ 689764*0.6/6 │ ││ │ ││ │ =68976.4元 │ ││ │ ││ │ │ ││ │ ││ │2.每月平均工資 │ ││ │ ││ │ : │ ││ │ ││ │ 320376+68976 │ ││ │ ││ │ = 389352元 │ ││ │ ││ │ │ ││ │ │├─┼────────┼───────┼┼────────┼────────┤├─┼────────┼───────┼┼────────┼────────┤│ │ │ ││ │ ││ │◎年資: │◎資遣費: ││◎年資: │◎年資: ││①│ 主張88.5.5至91 │ 320376*3.5 ││ 主張在高靖公司 │ 89.2.14至91. ││資│ .10.31, │ = 0000000 ││ 之9月餘(91.2 │ 10.31, ││ │ 共3年6個月 │ 元 ││ 至91.10) │ 共2年9月, ││ │ ,基數為3.5 │ ││ ,基數為0.833 │ 基數為2.75 ││遣│ │(平均工資不 ││ │ ││ │◎資遣費: │ 包括年終獎 ││◎資遣費: │◎資遣費: ││ │ 389352*3.5 │ 金) ││ 52833*0.833 │ 54007*2.75 ││費│ = 0000000元 │ ││ = 44010元 │ =148519元 ││ │ │ ││ │ ││ │ │ ││ │ │├─┼────────┴───────┼┼────────┴────────┤│ │◎被告已經預付年終獎金新台幣: ││◎被告已經預付年終獎金新台幣: ││ │ 一百萬元 ││ 一百萬元 ││ │◎年終獎金以超過年營業額新台幣五││◎年營業額達5千萬元以上,7仟5百萬 ││ │ 千萬元「總額」之1/100計算 ││ 元以下時,「超過5千萬」之部分, ││ │ ││ 年底獎金「另加」1/100。 ││②├────────┬───────┤├────────┬────────┤│ │※匯率以34.5計算│※匯率以34.5計││ │ ││ │ │算 ││ │ ││年│一、89年營業額 │一、89年營業額││一、「隆輝」89年│ ◎主張與答辯狀 ││ │1.隆輝:511664.2│ 共: ││ 營業額新台幣:│ 相同。 ││ │ 美金=新台幣 │ 美金0000000.││ 00000000元 │ ││ │ 00000000元 │ 27元 ││ (卷二,225頁)│ ││ │2.高靖:0000000.│ =新台幣 ││ │ ││ │ 97美金=新台幣 │ 00000000元 ││ 未超過5千萬元 │ ││ │ 00000000元 │◎獎金1/100 ││ ,無年終獎金發│ ││ │ 共計美金 │ =653892元 ││ 放之問題 │ ││ │ 0000000.12=新 │ ││ │ ││終│台幣00000000元 │ ││ │ ││ │◎獎金1/100 │ ││ │ ││ │=美金18701.12=新│ ││ │ ││ │台幣645188元 │ ││ │ ││ │ │ ││ │ ││ │二、90年營業額 │二、90年營業額││二、「隆輝」90年│ ││ │1.隆輝:43154美 │ 共: ││ 營業額新台幣:│ ││ │ 金=新台幣 │ 美金0000000.││ 00000000元 │ ││ │ 0000000元 │ 54元 ││ 超過5千萬之部 │ ││獎│2.高靖:0000000.│ =新台幣 ││ 分為新台幣: │ ││ │ 74=新台幣 │ 00000000元 ││ 00000000元 │ ││ │ 00000000元 │◎獎金1/100 ││ │ ││ │ 合計美金 │ =675190元 ││ │ ││ │ 0000000.74 │ ││ │ ││ │ =新台幣 │ ││ │ ││ │ 00000000元 │ ││ │ ││ │◎獎金1/100= │ ││ │ ││ │ 19415.43美金= │ ││ │ ││ │ 新台幣 │ ││ │ ││金│ 669832元 │ ││ │ ││ │三、91年營業額 │三、91年營業額││三、「隆輝」91年│ ││ │1.隆輝:145045.4│ 共: ││ 營業額為新台幣│ ││ │ 美金=新台幣 │ 美金0000000.││ 00000000元 │ ││ │ 0000000元 │ 44元 ││ 超過5千萬之部 │ ││ │2.高靖:0000000.│ =新台幣 ││ 分為新台幣: │ ││ │ 45美金=新台幣 │ 00000000元 ││ 00000000元 │ ││ │ 00000000元 │◎獎金1/100 ││ │ ││ │ 合計美金 │ =684388元 ││ │ ││ │ 0000000.85 │ ││ │ ││ │ =新台幣 │ ││ │ ││ │ 00000000元 │ ││◎以上三年之 │ ││ │◎獎金1/100= │ ││ 1/100獎金共:│ ││ │ 美金19992.64 │ ││ ( 00000000+ │ ││ │ =新台幣 │ ││ 00000000)*1% │ ││ │ 689764元 │ ││ =249745元 │ ││ │ │ ││ │ ││ │◎◎◎以上三年年│◎◎以上三年年││ │ ││ │終獎金共: │終獎金共: ││◎扣除預付之新台│ ││ │美金58109.18元 │新台幣 ││ 幣一百萬元,原│ ││ │=新台幣 │ 0000000元 ││ 告尚逾領: │ ││ │ 0000000元 │ ││ 750255元 │ ││ │ │◎扣除預付額,││ │ ││ │◎扣除預付額,被│ 被告仍須支付││ │ ││ │ 告仍須支付新台│ 0000000 ││ │ ││ │ 幣0000000元 │ 元 ││ │ │├─┼────────┼───────┼┼────────┼────────┤│被│ │ ││ │ ││告│ ①資遣費+ │ ①資遣費+ ││ ①資遣費+ │ ①資遣費+ ││仍│ ②年終獎金= │ ②年終獎金= ││ ②年終獎金= │ ②年終獎金= ││須│ 0000000+ │ 0000000+ ││ 44010+ │ 148519+ ││給│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 │ (-000000)= ││付│ 0000000元 │ 0000000元 ││ -706245元 │ -601736元 ││金│ (新台幣) │ (新台幣) ││ (新台幣) │ (新台幣) ││額│ │ ││ │ ││共│ │ ││ │ ││計│ │ ││ │ │├─┼────────┴───────┴┴────────┴────────┤├─┼───────────────────────────────────┤│ │ ││ │一、原告丁○○與乙○○於88.5.5簽署之「紅利分紅制度內容」(92年新勞調字││ │ 第一號卷,12頁),包括: ││備│ ①基本薪資:每月45000元。 ││ │ ②月營業額達到0000000元以上均5%紅利。 ││ │ ③年營業額00000000~00000000,年底獎金另加1%。 ││ │ ④年營業額00000000~000000000,其中2500萬部分另加3%獎金。 ││ │ ⑤壹億~壹億伍仟萬,其中5000萬部分,另加3%獎金。 ││ │ ⑥紅利支出新台幣壹百萬元,由三年中獎金攤還。 ││ │ ││ │ ││ │二、原告每月薪資項目: ││ │ (一)依原告所提出之「薪支及月績獎金計算表」(卷一,55頁起) ││ │ ,被告每月匯款給付原告之薪資結構包括: ││ │ 1.薪資(每月45000元)、佣金、房屋補貼、電話費─基本、電話費─國際、 ││ │ 電話費─長途、大哥大─長途+基本、大哥大─國際、傳真電話費─基本、 ││ │ 傳真電話費─國際、傳真電話費─長途、郵電費、墨水夾、交際費,外商來││ │ 台費用(如卷一,82頁)等。 ││ │ 2.有關勞保費、健保費之扣除,非每月扣除,有時累積數月再一併扣除(卷一││ │ ,82、98、105、113、125、130、141、150頁) ││ │ (二)被告所提出之「蔡先生薪資明細」(4、6、7、9月)(卷一,231、234 ││ │ 、236、239頁) ││ │ 其薪資結構與原告所提之證物大致符合。 ││ │ ◎由上述(一)、(二)項可證:被告所主張原告每月之平均工資,不論是21││ │ 0號存證信函主張新台幣54007元─或答辯狀中所主張之新台幣52833元,均 ││ │ 屬偏低,並與事實及相關勞動法規之規定不符。應不足採信。 ││註│ ││ │三、年終獎金部分: ││ │ (一)雙方不爭執者為:原告已向被告預支新台幣1百萬元。 ││ │ (二)爭執點: ││ │ 1.被告89年度之總營業額究為多少? ││ │ 原告主張被告因漏列其所招攬之阿根廷業績(美金147930元,折合新台 ││ │ 幣0000000元),致當年之營業額未超過新台幣5千萬元。(卷一,41頁 ││ │ ) ││ │ 2.漏列原告向美國推銷取款後匯款至美國之10%(卷一,41、43頁)。 ││ │ 3.原告:年終獎金係依每年總營業額超過5千萬元之「總額」(未超過7 ││ │ 仟5百萬元),另加1%。 ││ │ 被告:年營業額超過新台幣5千萬元,僅超過5千萬至7仟5百萬元之數額 ││ │ ,另加1%年終獎金。 ││ │ 此部份,雖原告強調此為「一般慣例」訂約鼓勵出口之意思云云(卷一 ││ │ ,45頁)。 ││ │ 除宜探求雙方訂約之真意外,若觀察雙方於88.5.5簽署之書面,似以被 ││ │ 告主張較為合理。 ││ │ 4.原告將89至91年營業額之新台幣對美元匯率均以34.5元兌換,惟誠如被 ││ │ 告抗辯:近幾年匯率多有變動,因此,原告一律以34.5元匯兌,並不合 ││ │ 理。 ││ │ 若依原告所提89、90、91年招攬業績表(卷一,54、119、140頁)觀察 ││ │ ,新台幣對美元之匯率由30.39至34.875不等。 ││ │ 因此,本案之美元對新台幣之匯率,宜參考原告所提出、被告製作之 ││ │ 業績表之變動匯率,作為計算標準。 ││ │ │├─┼───────────────────────────────────┤│ │ ││ │◎如下述之補充說明: ││小│一、原告每月平均工資 = 每月薪水 + 每月營業額超過1百萬另加5%紅利 + ││ │ 各項津貼 + 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 │ ※惟不包括年終獎金 ││ │ 因此,原告「每月之平均工資」應以原起訴狀(92新勞調字第1號卷,8頁││ │ )所主張之每月新台幣320376元為可信。(該薪資已包括每月之佣金) ││ │ ││ │二、資遣費之計算: ││ │ 問題仍在「年資之起算點」及「高靖、隆輝公司之年資能否合併計算」? ││ │ 即①被告是否自88.5.5起即僱用原告? ││ │ ②高靖、隆輝公司雖為家族企業,惟員工是否有年資銜接問題? ││ │ 釐清年資,方能進一步依法計算資遣費。 ││ │ ││結│三、有關原被告雙方約定之年終獎金計算方式,須先釐清雙方真意,方能確定關││ │ 於超過新台幣5千萬至7仟五百萬元營業額之1%獎金,究竟以「超過部份」或││ │ 「總營業額」計算。 ││ │ 惟初步可確定者為:原告將新台幣對美元匯率均以34.5計算,並不合理。 ││ │ 宜採變動匯率。 ││ │ ①因此,參考下表,根據原告所提出之業績表(卷一,54、119、140頁) ││ │ 被告高靖、隆輝公司自89年至91年之年營業額分別為: ││ │ 90年:新台幣00000000元 ││ │ 91年:新台幣00000000元 ││ │ 89年:新台幣00000000元 + 阿根廷之0000000元 = 00000000元 ││ │ 惟被告抗辯:阿根廷「SKI CROSS SRL」本為被告公司之海外客戶,並非原 ││ │ 告招攬之業績。 ││ │ 究竟阿根廷客戶業績屬何人所有?宜查明。 ││ │ ││ │ ②美國市場業績,被告主張因市場龐大,早在89年間即與美國瑞獅公司簽佣││ │ 金契約,約定被告公司應支付美國瑞獅公司營業額百分之10之佣金,當時原││ │ 告同意美國地區之營業紅利應自其中扣除,即以百分之90之營業額計算紅利││ │ 。 ││ │ 惟原告否認之。 ││ │ ③被告所提出之「蔡先生紅利計算表」(卷一,243頁),其所記載之匯率 ││ │ 予原告所提之業績表,並不相同,因此,宜先查明當時之匯率,以利計算。││ │ ※須先確定計算方式及當時之匯率,方能進一步計算獎金 ││ │ ││ │四、上述資遣費與年終獎金計算總額後,仍須扣除原告向被告預支之新台幣 ││ │ 1百萬元紅利,方能確定被告是否仍須給付原告獎金。 ││ │ ││ │ │├─┴───────────────────────────────────┘│◎◎補充說明:

│一、平均工資之計算:

│「平均工資」係以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而工資包括工資、獎金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為勞基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明定。

原告主張:原起訴狀之年終獎金部分漏未併入計算,但該年終獎金既在僱用契約內記明清楚,而且為每年應給付之經常性給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當屬工資之一部份。

◎惟:

(一)依勞基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

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釋指出: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等於◎以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凡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以後退休或資遣者,雇主應以新規定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三)另,依行政院勞委會(89)台勞保二字第零零四五六六二號函釋:‧‧‧◎◎年終獎金及依年終考核發給之考成獎金◎◎「非屬」工資範疇,不宜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薪資。‧‧‧。

(四)惟誠如被告於存證信函中所言:「‧‧‧乙○○先生曾承諾每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壹百萬元,公司將發給營業額的百分之五作為紅利,此部份公司◎◎每月均已按時匯款給付‧‧‧」。

基於勞基法第二條規定及前述行政函釋,加上行政院勞委會(88)台勞動二字第零零四一零九一號解釋:「‧‧‧有關勞動條件則不得牴觸勞動基準法,‧‧‧◎『續繳佣金』如屬勞工資遣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

◎因此,宜查明原告遭資遣前六個月所領取之紅利總額,列為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

(五)另外,應考量者為:原告向被告公司「預支」紅利新台幣壹百萬元,性質為何?應先釐清。原告主張該預支之一百萬元紅利亦應作為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基礎,恐有疑慮。

◎因此,原告主張平均薪資係以「除最後六個月所領薪水外,應加六個月份之年終獎

金」,不無疑義!惟被告所主張僅以原告離職前6個月之每月薪資計算,漏列其「每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1百萬元,另加百分之五之紅利」部分(被告於210號存證信函自承:該紅利「每月均已按時匯款給付」,該紅利應屬經常性給與),亦違反相關規定。

◎◎◎依本案當事人之約定及上述勞動法規、函釋規定:

原告之每月平均工資應為:每月薪資+「每月營業額超過1百萬元之5%紅利」+津貼+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惟不包括「年終獎金」。

二、資遣費之計算方式:◎原告主張: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服務滿一年,應給予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同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平均工資之計算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同法第二條第三款又規定,工資為因工作所得之報酬,包括薪金、獎金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依勞基法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何況,原告雖主張其年資為三年六個月,但被告於前述之存證信函則主張:原告年

資為二年九個月,另於92.6.10答辯狀則主張原告在高靖公司之年資為9月餘,折算基數為零點八三三,應發資遣費為每月平均工資五萬二千八百三十三元乘以零點八三三,應為新台幣四萬零一十元;有關資遣費的發放,雙方仍有相當大的歧見。

◎◎◎綜上所述,原告所請求之年終獎金及資遣費,仍須釐清相關疑點,尤其是年資,重新予以精算。

三、年終獎金之計算方式:若原告於工作時並無過失,依法應可要求雇主發放年終獎金,何況如原告所提之被告公司所發之存證信函二一零號所述,被告曾承諾:若年營業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至柒千五百萬元時,超過五千萬的部分,年終獎金另加百分之一為紅利。惟爭議點在於:年終獎金如何算法?原告主張年營業額超過新台幣5千萬元者,依年營業額◎「總金額」之1%計算,被告則主張營業額超過5千萬元至7千5百萬元時,依◎「超過5千萬之金額」的1%計算。雙方差距很大,應先探求雙方當初約定之真意。

四、問題考量:

(一)原告丁○○在被告公司之年資究竟多少?◎被告原先否認與丁○○有僱用契約,惟於92.6.10答辯狀承認丁○○於89.2.14受僱於龍輝安全帽公司,但曾於91.1月間,經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被告高靖公司於91.2月間起,開始僱用原告迄91.10.31止,強調原告於高靖公司之年資僅有9個月餘(但被告於210號存證信函曾指出:原告年資為2年9個月)。◎原告則主張其在被告乙○○家族事業工作,從88.5.5起至91.10.31,年資共3年6個月。

◎◎◎本案除須釐清丁○○究竟從何時受僱於被告公司之外,應釐清「同一」公司之

年資如何計算?依勞基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原告丁○○陸續於被告乙○○之「家族事業」包括隆輝及高靖公司工作,年資是否有銜接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者為限。但受同一

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另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另依85年勞訴字第17號判決:「‧‧‧,本件被告公司及守○工業原料行、天○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劉○一、劉○二固為兄弟關係,且互為公司股東,但其公司名稱各異,負責人不同,且法人人格各自獨立,非與本法第57條所稱『同一』雇主之要件不合,亦不符合本法第20條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之情形,‧‧縱認上揭4公司、行號為家族關係事業,‧‧‧,如原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或退休辦法規定可予併計,自可從其規定,否則應就適用本法之事業單位所服務之工作年資部分,辦理結清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除非上揭公司有規定可予併計,否則原告之工作年資亦不得併計‧‧‧」※※基於上述,丁○○能否將其在高靖、隆輝安全帽公司之年資合併計算,似有問題。

◎◎◎◎◎◎◎◎◎◎◎◎◎◎◎◎◎◎◎◎◎◎◎◎

※※※原告所提:高靖、隆輝公司89~91業績一覽表※※※┌────┬──────┬────────┬───────┬────────┐│ 年、月 │ 公 司 │ 美 元 │ 匯 率 │ 新 台 幣 │├────┼──────┼────────┼───────┼────────┤│ 89.1 │ 高 靖 │ 54987.02 │ 30.6 │ 0000000.8 │├────┼──────┼────────┼───────┼────────┤│ │ 高 靖 │ 27938.44 │ 30.6 │ 854916.26 │├────┼──────┼────────┼───────┼────────┤│ │ 隆 輝 │ 26592.00 │ 30.6 │ 813715.2 │├────┼──────┼────────┼───────┼────────┤│ 89.2 │ 高 靖 │ 49641.00 │ 30.65 │ 0000000.7 │├────┼──────┼────────┼───────┼────────┤│ │ 隆 輝 │ 39017.00 │ 30.65 │ 0000000.1 │├────┼──────┼────────┼───────┼────────┤│ │ 隆 輝 │ 25228.50 │ 30.65 │ 773253.53 │├────┼──────┼────────┼───────┼────────┤│ 89.3 │ 高 靖 │ 29375.50 │ 30.39 │ 892721.45 │├────┼──────┼────────┼───────┼────────┤│ │ 隆 輝 │ 22868.00 │ 30.39 │ 694958.52 │├────┼──────┼────────┼───────┼────────┤│ │ 隆 輝 │ 23760.00 │ 30.39 │ 722066.4 │├────┼──────┼────────┼───────┼────────┤│ 89.4 │ 高 靖 │ 49108.70 │ 30.6 │ 0000000.2 │├────┼──────┼────────┼───────┼────────┤│ │ 高 靖 │ 28855.08 │ 30.6 │ 882965.45 │├────┼──────┼────────┼───────┼────────┤│ │ 高 靖 │ 51673.76 │ 30.6 │ 0000000.1 │├────┼──────┼────────┼───────┼────────┤│ │ 隆 輝 │ 24761.00 │ 30.6 │ 757686.6 │├────┼──────┼────────┼───────┼────────┤│ 89.5 │ 高 靖 │ 53003.80 │ 30.7 │ 0000000.7 │├────┼──────┼────────┼───────┼────────┤│ │ 高 靖 │ 59661.36 │ 30.7 │ 0000000.8 │├────┼──────┼────────┼───────┼────────┤│ │ 高 靖 │ 56978.04 │ 30.7 │ 0000000.8 │├────┼──────┼────────┼───────┼────────┤│ │ 隆 輝 │ 21492.80 │ 30.7 │ 659828.96 │├────┼──────┼────────┼───────┼────────┤│ 89.6 │ 高 靖 │ 51501.64 │ 30.75 │ 0000000.4 │├────┼──────┼────────┼───────┼────────┤│ │ 高 靖 │ 21015.00 │ 30.75 │ 646211.25 │├────┼──────┼────────┼───────┼────────┤│ 89.7 │ 高 靖 │ 92000.00 │ 30.94 │ 0000000 │├────┼──────┼────────┼───────┼────────┤│ │ 高 靖 │ 35090.00 │ 30.94 │ 0000000.6 │├────┼──────┼────────┼───────┼────────┤│ │ 隆 輝 │ 46560.00 │ 30.94 │ 0000000.4 │├────┼──────┼────────┼───────┼────────┤│ 89.8 │ 隆 輝 │ 46411.20 │ 31.01 │ 0000000.3 │├────┼──────┼────────┼───────┼────────┤│ │ 隆 輝 │ 35904.00 │ 31.01 │ 0000000 │├────┼──────┼────────┼───────┼────────┤│ 89.9 │ 高 靖 │ 15140.50 │ 31.165 │ 471853.68 │├────┼──────┼────────┼───────┼────────┤│ │ 高 靖 │ 54478.98 │ 31.165 │ 0000000.4 │├────┼──────┼────────┼───────┼────────┤│ │ 高 靖 │ 38607.97 │ 31.165 │ 0000000.4 │├────┼──────┼────────┼───────┼────────┤│ │ 高 靖 │ 36754.48 │ 31.165 │ 0000000.4 │├────┼──────┼────────┼───────┼────────┤│ │ 高 靖 │ 54663.27 │ 31.165 │ 0000000.8 │├────┼──────┼────────┼───────┼────────┤│ │ 高 靖 │ 75659.2 │ 31.165 │ 0000000 │├────┼──────┼────────┼───────┼────────┤│ 89.10 │ 隆 輝 │ 18392.7 │ 32.18 │ 591877.09 │├────┼──────┼────────┼───────┼────────┤│ │ 高 靖 │ 27415.64 │ 32.18 │ 882235.3 │├────┼──────┼────────┼───────┼────────┤│ │ 高 靖 │ 40396.28 │ 32.18 │ 0000000.3 │├────┼──────┼────────┼───────┼────────┤│ │ 高 靖 │ 30937.80 │ 32.18 │ 995578.4 │├────┼──────┼────────┼───────┼────────┤│ 89.11 │ 高 靖 │ 79389.5 │ 33 │ 0000000.5 │├────┼──────┼────────┼───────┼────────┤│ │ 高 靖 │ 1966.50 │ 33 │ 64894.5 │├────┼──────┼────────┼───────┼────────┤│ │ 高 靖 │ 1435.50 │ 33 │ 47371.5 │├────┼──────┼────────┼───────┼────────┤│ │ 隆 輝 │ 49863.80 │ 33 │ 0000000.4 │├────┼──────┼────────┼───────┼────────┤│ │ 隆 輝 │ 4182.22 │ 33 │ 137551.26 │├────┼──────┼────────┼───────┼────────┤│ 89.12 │ 隆 輝 │ 3020.00 │ 32.95 │ 99509 │├────┼──────┼────────┼───────┼────────┤│ │ 高 靖 │ 24498.30 │ 32.95 │ 807218.99 │├────┼──────┼────────┼───────┼────────┤│ │ 高 靖 │ 39968.23 │ 32.95 │ 0000000.2 │├────┼──────┼────────┼───────┼────────┤│ 小 計 │ │ │ │◎00000000 │├────┼──────┴────────┴───────┴────────┤├────┼──────┬────────┬───────┬────────┤│ 90.1 │ 高 靖 │ 62471.82 │ 32.2 │ 0000000.6 │├────┼──────┼────────┼───────┼────────┤│ │ 高 靖 │ 55654 │ 32.2 │ 0000000.8 │├────┼──────┼────────┼───────┼────────┤│ 90.2 │ 高 靖 │ 43254.96 │ 32.2 │ 0000000.7 │├────┼──────┼────────┼───────┼────────┤│ 90.3 │ 高 靖 │ 55199.74 │ 32.7 │ 0000000.5 │├────┼──────┼────────┼───────┼────────┤│ │ 高 靖 │ 77852.68 │ 32.7 │ 0000000.6 │├────┼──────┼────────┼───────┼────────┤│ │ 隆 輝 │ 18274.4 │ 32.7 │ 597572.88 │├────┼──────┼────────┼───────┼────────┤│ 90.4 │ 高 靖 │ 30468.67 │ 32.7 │ 996325.51 │├────┼──────┼────────┼───────┼────────┤│ │ 高 靖 │ 69071.46 │ 32.7 │ 0000000.7 │├────┼──────┼────────┼───────┼────────┤│ 90.5 │ 高 靖 │ 30822.24 │ 34 │ 0000000.2 │├────┼──────┼────────┼───────┼────────┤│ │ 高 靖 │ 29743.4 │ 34 │ 0000000.6 │├────┼──────┼────────┼───────┼────────┤│ │ 高 靖 │ 56054.76 │ 34 │ 0000000.8 │├────┼──────┼────────┼───────┼────────┤│ │ 高 靖 │ 21565.5 │ 34 │ 733227 │├────┼──────┼────────┼───────┼────────┤│ │ 高 靖 │ 35357.62 │ 34 │ 0000000.1 │├────┼──────┼────────┼───────┼────────┤│ 90.6 │ 高 靖 │ 62020.32 │ 34.2 │ 0000000.9 │├────┼──────┼────────┼───────┼────────┤│ │ 高 靖 │ 30297.56 │ 34.2 │ 0000000.6 │├────┼──────┼────────┼───────┼────────┤│ │ 隆 輝 │ 15442.6 │ 34.2 │ 528136.92 │├────┼──────┼────────┼───────┼────────┤│ 90.7 │ 高 靖 │ 33829.96 │ 34.3 │ 0000000.6 │├────┼──────┼────────┼───────┼────────┤│ │ 高 靖 │ 32030 │ 34.3 │ 0000000 │├────┼──────┼────────┼───────┼────────┤│ │ 高 靖 │ 33956.93 │ 34.3 │ 0000000.7 │├────┼──────┼────────┼───────┼────────┤│ │ 高 靖 │ 51733.14 │ 34.3 │ 0000000.7 │├────┼──────┼────────┼───────┼────────┤│ 90.8 │ 高 靖 │ 75090.8 │ 34.3 │ 0000000.4 │├────┼──────┼────────┼───────┼────────┤│ │ 高 靖 │ 33406.14 │ 34.3 │ 0000000.6 │├────┼──────┼────────┼───────┼────────┤│ │ 高 靖 │ 113508.04 │ 34.3 │ 0000000.8 │├────┼──────┼────────┼───────┼────────┤│ 90.9 │ 高 靖 │ 58837 │ 34.3 │ 0000000.1 │├────┼──────┼────────┼───────┼────────┤│ │ 高 靖 │ 78048.36 │ 34.3 │ 0000000.7 │├────┼──────┼────────┼───────┼────────┤│ │ 高 靖 │ 52985.11 │ 34.3 │ 0000000.3 │├────┼──────┼────────┼───────┼────────┤│ │ 高 靖 │ 35700.8 │ 34.3 │ 0000000.4 │├────┼──────┼────────┼───────┼────────┤│ │ 隆 輝 │ 24880 │ 34.3 │ 853384 │├────┼──────┼────────┼───────┼────────┤│ 90.10 │ 高 靖 │ 65410.1 │ 34.4 │ 0000000.4 │├────┼──────┼────────┼───────┼────────┤│ │ 高 靖 │ 28398 │ 34.4 │ 976891.2 │├────┼──────┼────────┼───────┼────────┤│ │ 高 靖 │ 33999.90 │ 34.4 │ 0000000.6 │├────┼──────┼────────┼───────┼────────┤│ │ 高 靖 │ 78895.52 │ 34.4 │ 0000000.9 │├────┼──────┼────────┼───────┼────────┤│ │ 高 靖 │ 51319.01 │ 34.4 │ 0000000.9 │├────┼──────┼────────┼───────┼────────┤│ 90.11 │ 高 靖 │ 192027.05 │ 34.2 │ 0000000.1 │├────┼──────┼────────┼───────┼────────┤│ │ 高 靖 │ 35792.92 │ 34.2 │ 0000000.7 │├────┼──────┼────────┼───────┼────────┤│ 小 計 │ │ │ │ ◎ 00000000 │├────┼──────┴────────┴───────┴────────┤├────┼──────┬────────┬───────┬────────┤│ 90.1 │ 高 靖 │ 53271 │ 34.775 │ 0000000 │├────┼──────┼────────┼───────┼────────┤│ │ 高 靖 │ 102346.3 │ 34.775 │ 0000000.9 │├────┼──────┼────────┼───────┼────────┤│ 91.2 │ 高 靖 │ 57088.58 │ 34.865 │ 0000000.3 │├────┼──────┼────────┼───────┼────────┤│ 91.3 │ 高 靖 │ 101384.4 │ 34.75 │ 0000000.3 │├────┼──────┼────────┼───────┼────────┤│ │ 隆 輝 │ 24795.58 │ 34.75 │ 861646.41 │├────┼──────┼────────┼───────┼────────┤│ │ 高 靖 │ 28044.2 │ 34.75 │ 974535.95 │├────┼──────┼────────┼───────┼────────┤│ │ 高 靖 │ 29126.04 │ 34.75 │ 0000000.9 │├────┼──────┼────────┼───────┼────────┤│ │ 高 靖 │ 52081.5 │ 34.75 │ 0000000.1 │├────┼──────┼────────┼───────┼────────┤│ 91.4 │ 高 靖 │ 58600 │ 34.33 │ 0000000 │├────┼──────┼────────┼───────┼────────┤│ │ 高 靖 │ 75510 │ 34.33 │ 0000000.3 │├────┼──────┼────────┼───────┼────────┤│ │ 高 靖 │ 76147 │ 34.33 │ 0000000.5 │├────┼──────┼────────┼───────┼────────┤│ 91.5 │ 高 靖 │ 56890.5 │ 33.905 │ 0000000.4 │├────┼──────┼────────┼───────┼────────┤│ │ 高 靖 │ 31896.78 │ 33.905 │ 0000000.3 │├────┼──────┼────────┼───────┼────────┤│ │ 高 靖 │ 66712.72 │ 33.905 │ 0000000.8 │├────┼──────┼────────┼───────┼────────┤│ │ 高 靖 │ 30343.43 │ 33.905 │ 0000000 │├────┼──────┼────────┼───────┼────────┤│ │ 高 靖 │ 56768.62 │ 33.905 │ 0000000.1 │├────┼──────┼────────┼───────┼────────┤│ │ 高 靖 │ 113608.8 │ 33.905 │ 0000000 │├────┼──────┼────────┼───────┼────────┤│ │ 高 靖 │ 29686.32 │ 33.905 │ 0000000.7 │├────┼──────┼────────┼───────┼────────┤│ 91.6 │ 高 靖 │ 10552 │ 33.305 │ 351434.36 │├────┼──────┼────────┼───────┼────────┤│ │ 高 靖 │ 29599.78 │ 33.305 │ 985820.67 │├────┼──────┼────────┼───────┼────────┤│ │ 高 靖 │ 32087.49 │ 33.305 │ 0000000.9 │├────┼──────┼────────┼───────┼────────┤│ 91.7 │ 高 靖 │ 85988.07 │ 33.5 │ 0000000.3 │├────┼──────┼────────┼───────┼────────┤│ │ 高 靖 │ 66055.27 │ 33.5 │ 0000000.5 │├────┼──────┼────────┼───────┼────────┤│ │ 隆 輝 │ 55170 │ 33.5 │ 0000000 │├────┼──────┼────────┼───────┼────────┤│ │ 高 靖 │ 68892 │ 33.5 │ 0000000 │├────┼──────┼────────┼───────┼────────┤│ 91.8 │ 高 靖 │ 62632.34 │ 33.93 │ 0000000.3 │├────┼──────┼────────┼───────┼────────┤│ │ 高 靖 │ 30492.19 │ 33.93 │ 0000000 │├────┼──────┼────────┼───────┼────────┤│ │ 高 靖 │ 34388.95 │ 33.93 │ 0000000.1 │├────┼──────┼────────┼───────┼────────┤│ │ 高 靖 │ 24566.92 │ 33.93 │ 833555.6 │├────┼──────┼────────┼───────┼────────┤│ 91.9 │ 高 靖 │ 40128.07 │ 34.875 │ 0000000.4 │├────┼──────┼────────┼───────┼────────┤│ │ 高 靖 │ 57362.68 │ 34.875 │ 0000000.5 │├────┼──────┼────────┼───────┼────────┤│ │ 高 靖 │ 65020 │ 34.875 │ 0000000.5 │├────┼──────┼────────┼───────┼────────┤│尚未收款│ 高 靖 │ 53855.2 │ 34.875 │ 0000000.8 │├────┼──────┼────────┼───────┼────────┤│尚未出貨│ 高 靖 │ 32792.94 │ 34.875 │ 0000000.8 │├────┼──────┼────────┼───────┼────────┤│小 計│ │ │ │◎ 00000000 │├────┴──────┴────────┴───────┴────────┤│ ││ 原告主張被告漏列之阿根廷89年業績(卷一,158頁) ││ (客戶:SKI CROSS) │├────┬──────┬─────┬──────┬─────┬──────┤│ 日 期 │金額(美元)│ 原告主張 │ 折合 │ 參考上表 │ 折合 ││ │ │ 匯率 │ 新台幣 │ 匯率 │ 新台幣 │├────┼──────┼─────┼──────┼─────┼──────┤│89.1.5 │ 26294 │ 34.5 │ 907143 │ 30.6 │ 804596.4 │├────┼──────┼─────┼──────┼─────┼──────┤│89.3.1 │ 27952 │ 34.5 │ 964344 │ 30.39 │ 849461.28 │├────┼──────┼─────┼──────┼─────┼──────┤│89.4.29 │ 23651 │ 34.5 │ 815959.5 │ 30.6 │ 723720.6 │├────┼──────┼─────┼──────┼─────┼──────┤│89.8.6 │ 21973 │ 34.5 │ 758068.5 │ 31.01 │ 681382.73 │├────┼──────┼─────┼──────┼─────┼──────┤│89.9.6 │ 24158 │ 34.5 │ 833451 │ 31.165 │ 752884.07 │├────┼──────┼─────┼──────┼─────┼──────┤│ 共 計 │ 147930 │ │ 0000000 │ │ 0000000.08 │├────┼──────┴─────┴──────┴─────┴──────┤│ │1.原告將美元對新台幣匯率一律以34.5計算並不合理,宜以上表各月之變││ │ 動匯率計算,故原告所主張之「89年阿根廷業績」,共美金147930元,││ 備 │ 折合新台幣共計應為: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2.被告是否漏列原告所招攬之阿根廷業績,仍待查證,惟若採信原告「漏││ 註 │ 列」之主張,則89年之營業總額為:0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0 ││ │ 元(新台幣)。 ││ │ │└────┴────────────────────────────────┘

※※※被告所提「蔡先生紅利計算表」※※※┌────┬──────┬────────┬───────┬────────┐│ 年、月 │ 廠 商 │ 美 元 │ 匯 率 │ 新 台 幣 │├────┼──────┼────────┼───────┼────────┤│ 89.3 │FULL BORE │ 29375.50 │ 30.39 │ 892721 │├────┼──────┼────────┼───────┼────────┤│ │ALL RIGHT │ 22868.00 │ │ 694959 │├────┼──────┼────────┼───────┼────────┤│ │YAMAHA │ 23760.00 │ │ 722066 │├────┼──────┼────────┼───────┼────────┤│ 89.4 │FULL BORE │ 49108.70 │ 30.6 │ 0000000 │├────┼──────┼────────┼───────┼────────┤│ │MTA-MI │ 28855.08 │ │ 882965 │├────┼──────┼────────┼───────┼────────┤│ │TRI-R │ 51673.76 │ │ 0000000 │├────┼──────┼────────┼───────┼────────┤│ │VILLEDA │ 24761.00 │ │ 757687 │├────┼──────┼────────┼───────┼────────┤│ 89.5 │MTA-LA │ 53003.80 │ 30.75 │ 0000000 │├────┼──────┼────────┼───────┼────────┤│ │MTA-LA │ 59661.36 │ │ 0000000 │├────┼──────┼────────┼───────┼────────┤│ │MODERN TIRE │ 56978.04 │ │ 0000000 │├────┼──────┼────────┼───────┼────────┤│ │ALL RIGHT │ 21492.80 │ │ 659829 │├────┼──────┼────────┼───────┼────────┤│ 89.6 │MTA-LA │ 51501.64 │ 30.75 │ 0000000 │├────┼──────┼────────┼───────┼────────┤│ │MOTO │ 21015.00 │ │ 646211 │├────┼──────┼────────┼───────┼────────┤│ 89.7 │FULL BORE │ 92000.00 │ 30.94 │ 0000000 │├────┼──────┼────────┼───────┼────────┤│ │FULL BORE │ 35090.00 │ │ 0000000 │├────┼──────┼────────┼───────┼────────┤│ │ALL RIGHT │ 46560.00 │ │ 0000000 │├────┼──────┼────────┼───────┼────────┤│ 89.8 │ALL RIGHT │ 46411.20 │ 30.01 │ 0000000 │├────┼──────┼────────┼───────┼────────┤│ │KOSHIDA │ 35904.00 │ │ 0000000 │├────┼──────┼────────┼───────┼────────┤│ 89.9 │MOTONAVA │ 15140.50 │ 30.165 │ 471854 │├────┼──────┼────────┼───────┼────────┤│ │TRI-R │ 54478.98 │ │ 0000000 │├────┼──────┼────────┼───────┼────────┤│ │AUTOMATIC │ 38607.97 │ │ 0000000 │├────┼──────┼────────┼───────┼────────┤│ │MTA-LA │ 36754.48 │ │ 0000000 │├────┼──────┼────────┼───────┼────────┤│ │MTA-LA │ 54663.27 │ │ 0000000 │├────┼──────┼────────┼───────┼────────┤│ │FULL BORE │ 75659.20 │ │ 0000000 │├────┼──────┼────────┼───────┼────────┤│ 89.10 │YAMAHA │ 18392.70 │ 32.18 │ 591877 │├────┼──────┼────────┼───────┼────────┤│ │PERFORMANCE │ 27415.64 │ │ 882235 │├────┼──────┼────────┼───────┼────────┤│ │AUTOMATIC │ 40396.28 │ │ 0000000 │├────┼──────┼────────┼───────┼────────┤│ │MTA-LA │ 30937.80 │ │ 995578 │├────┼──────┼────────┼───────┼────────┤│ 89.11 │AUTOMATIC │ 79389.50 │ 33 │ 0000000 │├────┼──────┼────────┼───────┼────────┤│ │TRI-R │ 1966.50 │ │ 64895 │├────┼──────┼────────┼───────┼────────┤│ │MTA-MI │ 1435.50 │ │ 47372 │├────┼──────┼────────┼───────┼────────┤│ │ALL RIGHT │ 49863.80 │ │ 0000000 │├────┼──────┼────────┼───────┼────────┤│ │MANDELA │ 4168.22 │ │ 137551 │├────┼──────┼────────┼───────┼────────┤│ 89.12 │MANDELA │ 3020.00 │ 32.95 │ 99509 │├────┼──────┼────────┼───────┼────────┤│ │TRI-R │ 24498.30 │ │ 807219 │├────┼──────┼────────┼───────┼────────┤│ │MTA-LA │ 39968.23 │ │ 0000000 │├────┼──────┼────────┼───────┼────────┤│ 90.1 │MODERN TIRE │ 62471.82 │ 32.2 │ 0000000 │├────┼──────┼────────┼───────┼────────┤│ │FULL BORE │ 55654.00 │ │ 0000000 │├────┼──────┼────────┼───────┼────────┤│ 90.2 │AUTOMATIC │ 43254.96 │ 32.2 │ 0000000 │├────┼──────┼────────┼───────┼────────┤│ 90.3 │MTA-MI │ 55199.74 │ 32.7 │ 0000000 │├────┼──────┼────────┼───────┼────────┤│ │MTA-LA │ 77852.68 │ │ 0000000 │├────┼──────┼────────┼───────┼────────┤│ │ALL RIGHT │ 18274.40 │ │ 597573 │├────┼──────┼────────┼───────┼────────┤│ 90.4 │PERFORMANCE │ 30468.67 │ 32.7 │ 996326 │├────┼──────┼────────┼───────┼────────┤│ │MTA-LA │ 69071.46 │ │ 0000000 │├────┼──────┼────────┼───────┼────────┤│ 90.5 │TRI-R │ 30822.24 │ 34 │ 0000000 │├────┼──────┼────────┼───────┼────────┤│ │J&D │ 29743.40 │ │ 0000000 │├────┼──────┼────────┼───────┼────────┤│ │AUTOMATIC │ 56054.76 │ │ 0000000 │├────┼──────┼────────┼───────┼────────┤│ │FULL BORE │ 21565.50 │ │ 733227 │├────┼──────┼────────┼───────┼────────┤│ │MODERN TIRE │ 35357.62 │ │ 0000000 │├────┼──────┼────────┼───────┼────────┤│ 90.6 │MTA-LA │ 62020.32 │ 34.2 │ 0000000 │├────┼──────┼────────┼───────┼────────┤│ │DEALERTRANSP│ 30297.56 │ │ 0000000 │├────┼──────┼────────┼───────┼────────┤│ │MOST │ 15442.60 │ │ 528137 │├────┼──────┼────────┼───────┼────────┤│ 90.7 │TRI-R │ 33829.96 │ 34.3 │ 0000000 │├────┼──────┼────────┼───────┼────────┤│ │MTA-MI │ 32030.00 │ │ 0000000 │├────┼──────┼────────┼───────┼────────┤│ │AUTOMATIC │ 33956.93 │ │ 0000000 │├────┼──────┼────────┼───────┼────────┤│ │MTA-LA │ 51733.14 │ │ 0000000 │├────┼──────┼────────┼───────┼────────┤│ 90.8 │FULL BORE │ 75090.80 │ 34.3 │ 0000000 │├────┼──────┼────────┼───────┼────────┤│ │AUTOMATIC │ 33406.14 │ │ 0000000 │├────┼──────┼────────┼───────┼────────┤│ │MTA-LA │ 113508.04 │ │ 0000000 │├────┼──────┼────────┼───────┼────────┤│ 90.9 │FULL BORE │ 58837.00 │ 34.3 │ 0000000 │├────┼──────┼────────┼───────┼────────┤│ │AUTOMATIC │ 78048.36 │ │ 0000000 │├────┼──────┼────────┼───────┼────────┤│ │MTA-LA │ 52985.11 │ │ 0000000 │├────┼──────┼────────┼───────┼────────┤│ │DEALER │ 35700.80 │ │ 0000000 │├────┼──────┼────────┼───────┼────────┤│ │YAMAHA │ 24880.00 │ │ 853384 │├────┼──────┼────────┼───────┼────────┤│ 90.10 │MODERN TIRE │ 65410.10 │ 34.4 │ 0000000 │├────┼──────┼────────┼───────┼────────┤│ │PERFORMANCE │ 28398.00 │ │ 976891 │├────┼──────┼────────┼───────┼────────┤│ │TRI-R │ 33999.90 │ │ 0000000 │├────┼──────┼────────┼───────┼────────┤│ │J&D │ 78895.52 │ │ 0000000 │├────┼──────┼────────┼───────┼────────┤│ │MTA-LA │ 51319.01 │ │ 0000000 │├────┼──────┼────────┼───────┼────────┤│ 90.11 │AUTOMATIC │ 192027.05 │ 34.2 │ 0000000 │├────┼──────┼────────┼───────┼────────┤│ │MTA-MI │ 35792.92 │ │ 0000000 │├────┼──────┼────────┼───────┼────────┤│ 90.12 │MTA-LA │ 37151.40 │ 34.82 │ 0000000 │├────┼──────┼────────┼───────┼────────┤│ 91.1 │FULL BORE │ 53271.00 │ 34.775 │ 0000000 │├────┼──────┼────────┼───────┼────────┤│ │AUTOMATIC │ 102346.28 │ │ ◎ 0(?) │├────┼──────┼────────┼───────┼────────┤│ 91.2 │MODERN TIRE │ 57088.58 │ 34.865 │ 0000000 │├────┼──────┼────────┼───────┼────────┤│ 91.3 │AUTOMATIC │ 101384.44 │ 34.75 │ 0000000 │├────┼──────┼────────┼───────┼────────┤│ │YAMAHAMEXICO│ 24795.58 │ │ 861646 │├────┼──────┼────────┼───────┼────────┤│ │TRI-R │ 28044.02 │ │ 974536 │├────┼──────┼────────┼───────┼────────┤│ │MTA-MI │ 29126.04 │ │ 0000000 │├────┼──────┼────────┼───────┼────────┤│ │MTA-LA │ 52081.50 │ │ 0000000 │├────┼──────┼────────┼───────┼────────┤│ 91.4 │FULL BORE │ 58600.00 │ 34.33 │ 0000000 │├────┼──────┼────────┼───────┼────────┤│ │MTA-WEST │ 75510.00 │ │ 0000000 │├────┼──────┼────────┼───────┼────────┤│ │MTA-LA │ 76147.00 │ │ 0000000 │├────┼──────┼────────┼───────┼────────┤│ 91.5 │FULL BORE │ 56890.50 │ 33.905 │ 0000000 │├────┼──────┼────────┼───────┼────────┤│ │MTA-MI │ 31896.78 │ │ 0000000 │├────┼──────┼────────┼───────┼────────┤│ │MTA-LA │ 66712.72 │ │ 0000000 │├────┼──────┼────────┼───────┼────────┤│ │PERFORMANCE │ 30343.43 │ │ 0000000 │├────┼──────┼────────┼───────┼────────┤│ │MODERN TIRE │ 56768.62 │ │ 0000000 │├────┼──────┼────────┼───────┼────────┤│ │AUTOMATIC │ 113608.76 │ │ 0000000 │├────┼──────┼────────┼───────┼────────┤│ │TRI-R │ 29686.32 │ 33.305 │ 0000000 │├────┼──────┼────────┼───────┼────────┤│ 91.6 │MOTIQUE VRC │ 10552.00 │ │ 351434 │├────┼──────┼────────┼───────┼────────┤│ │MODERN TIRE │ 29599.78 │ │ 985821 │├────┼──────┼────────┼───────┼────────┤│ │AUTOMATIC │ 32087.49 │ │ 0000000 │├────┼──────┼────────┼───────┼────────┤│ 91.7 │AUTOMATIC │ 85988.07 │ 33.5 │ 0000000 │├────┼──────┼────────┼───────┼────────┤│ │J&D WATER │ 66055.27 │ │ 0000000 │├────┼──────┼────────┼───────┼────────┤│ │YAMAHA │ 55170.00 │ │ 0000000 │├────┼──────┼────────┼───────┼────────┤│ │AUTOMATIC │ 68892.00 │ │ 0000000 │├────┼──────┼────────┼───────┼────────┤│ 91.8 │FULL BORE │ 62632.34 │ 33.93 │ 0000000 │├────┼──────┼────────┼───────┼────────┤│ │TRI-R │ 30458.26 │ │ 0000000 │├────┼──────┼────────┼───────┼────────┤│ │MTA-MI │ 34388.95 │ │ 0000000 │├────┼──────┼────────┼───────┼────────┤│ │DEALAR │ 24532.99 │ │ 832404 │├────┼──────┼────────┼───────┼────────┤│ 91.9 │AUTOMATIC │ 40128.07 │ 34.875 │ 0000000 │├────┼──────┼────────┼───────┼────────┤│ │MODERN TIRE │ 57362.68 │ │ 0000000 │├────┼──────┼────────┼───────┼────────┤│ │FULL BORE │ 65020.00 │ │ 0000000 │├────┼──────┼────────┼───────┼────────┤│ │MTA-LA │ 53855.02 │ │ 0000000 │├────┼──────┼────────┼───────┼────────┤│ │MTA-LA │ 32792.94 │ │ 0000000 │├────┼──────┼────────┼───────┼────────┤│ │AUTOMATIC │ 35405.20 │ │ 0000000 │├────┼──────┼────────┼───────┼────────┤│ │YAMAHA │ 49487.25 │ │ 0000000 │├────┼──────┴────────┴───────┴────────┤│ │一、被告公司營業額: ││ ├───────────────┬────────────────┤│ │ 被告主張:89年為00000000元│原告主張:00000000元+阿根廷漏列 ││ ├───────────────┼────────────────┤│ │ 90年為00000000元│原告主張:00000000元 ││ 備 ├───────────────┼────────────────┤│ │ 91年為00000000元│原告主張:00000000元 ││ ├───────────────┴────────────────┤│ │二、91.1被告所提紅利計算表中,廠商「AUTOMATIC」有業績102346.28美││ │ 元,新台幣對美元匯率為34.775,惟折合成新台幣之金額卻記載為「││ │ ○」。 ││ │ 原因為何? ││ │ ││ │三、被告否認原告所提出之「PRO─FORMA INVOICE」(非正式商業本票)││ │ 作為其招攬客戶之業績憑證,因此類文書為原告自行製作;縱屬實在││ │ ,依兩造約定意旨,亦以被告實際出口營業額計算紅利、獎金。(卷││ │ 一,225頁) ││ │ ││ │四、被告主張阿根廷「SKI CROSS SRL」公司,原係被告隆輝公司客戶, ││ │ 非原告招攬。 ││ │ 此由隆輝公司先後於89年4、6、9月四度出口外銷安全帽,當時均未 ││ │ 將之列入原告業績,有出口報單及薪資明細表可資證明。 ││ 註 │ ││ │五、高靖公司在89年間與美國瑞獅公司簽署銷售佣金契約(卷一,240至2││ │ 42頁),依契約第三條,高靖公司應支付美國瑞獅公司營業額百分之││ │ 10之佣金。 ││ │ 原告當時同意就有關美國地區之營業紅利計算,應自其中扣除,即以││ │ 百分之90計算。否則何以原告數年來均未異議? ││ │ ◎若觀察原告、被告所提出之薪資單(原告:卷一,69、73、82、98││ │ 105、113、125、130、150頁;被告:卷一,231、234、236、239頁 ││ │ ),被告每月給付原告之佣金,並非照營業額之全數計算,惟仍待釐││ │ 清。 ││ │ ││ │ │└────┴────────────────────────────────┘◎◎92勞訴9號給付獎金案:

【前言】

一、初步確定原告每月平均工資為新台幣320376元。

二、原告在被告公司之年資及年資起算點有疑義。宜查明,方能進一步依法計算資遣費。

三、本案原告將89、90、91年三年之新台幣兌美元匯率,一律以34.5計算,並不合理,因期間匯率起伏頗大。

惟雙方提出之「業績表」或「紅利計算表」,雖可一窺匯率之變動,惟雙方匯率不盡相同,宜查明予以適用。

四、本案年終獎金計算,牽涉:

(1)有關每年營業額超過5千萬至7仟5百萬部分之1%獎金,究竟是以「超過」之

2 仟5百萬計算?還是以每年「營業總額」計算,須釐清。目前雙各執一詞,惟觀察原告丁○○與乙○○於88.5.5簽署之「分紅制度內容」全文意旨,似以被告之抗辯較有道理。

(2)①原告招攬之業績,89營業額是否包括阿根廷業績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漏列營業額共147930美元;被告則抗辯,阿根廷客戶為其原有海外客戶,並非原告所招攬。

②美國營業額部分,被告主張宜扣除被告公司給予美國瑞獅公司百分之10

計算佣金之部分,經原告同意以百分之90計算,否則何以多年未表異議?惟原告否認同意,辯稱是因忙於業務,未核算被告發放之獎金。※※※※※※※※※※※※※※※※※※※※※※※※※※※※※※※※※※※※※

◎92年度勞訴9號給付獎金案,兩造主張比較表◎┌─┬────────────────┬┬─────────────────┐│項│ 原 告 主 張 ││ 被 告 主 張 ││目│ ││ │├─┼────────────────┤├─────────────────┤│離│ 薪金:91.5:574821元(新台幣)││ 薪金:91.5:45000元(新台幣) ││職│ 91.6:114974元 ││ 91.6:61042元 ││前│ 91.7:432146元 ││ 91.7:54500元 ││六│ 91.8:244304元 ││ 91.8:54500元 ││月│ 91.9:298352元 ││ 91.9:54500元 ││之│ 91.10:257657元 ││ 91.10:54500元 ││月├────────────────┤├─────────────────┤│薪│ 6個月共0000000元 ││ 以上共計 324042元 ││ │ ││ │├─┼────────┬───────┤├────────┬────────┤│ │ 新狀主張 │ 原起訴狀 ││ 答辯狀 │ 210號 ││ │ (92.4.16) │ (92.2.18) ││ (92.6.10) │ 存證信函 ││每│ │ ││ │ ││ ├────────┼───────┤├────────┼────────┤│月│1.91.1至10月之 │主張: ││◎每月平均工資 │◎惟被告另於 ││ │ 年終獎金共: │ ││ : │ 210號存證信函 ││平│ │◎每月平均工資││ 324042/184 │ 中則以: ││ │ 美金19992.64 │ : ││ (天)*30 │ ││ │ │ ││ │ 324042/6 ││均│ =新台幣689764 │ 0000000/6 ││ =52833元 │ (月) ││ │ 元 │ = 320376元 ││ │ = 54007元 ││工│(匯率為1: │ ││◎主張原告之每 │ ││ │ 34.5) │ ││ 月平均工資 │ 主張原告每月平 ││資│ │ ││ 為新台幣: │ 均工資為: ││ │ 最後6個月之每 │ ││ │ ││ │ 月平均獎金: │ ││ 52833元 │ 54007元 ││ │◎美金19992.64 │ ││ │ ││ │ *0.6/6 = │ ││ │ ││ │ 1999.2元 │ ││ │ ││ │◎折合新台幣: │ ││ │ ││ │ 689764*0.6/6 │ ││ │ ││ │ =68976.4元 │ ││ │ ││ │ │ ││ │ ││ │2.每月平均工資 │ ││ │ ││ │ : │ ││ │ ││ │ 320376+68976 │ ││ │ ││ │ = 389352元 │ ││ │ ││ │ │ ││ │ │├─┼────────┼───────┼┼────────┼────────┤├─┼────────┼───────┼┼────────┼────────┤│ │ │ ││ │ ││ │◎年資: │◎資遣費: ││◎年資: │◎年資: ││①│ 主張88.5.5至91 │ 320376*3.5 ││ 主張在高靖公司 │ 89.2.14至91. ││資│ .10.31, │ = 0000000 ││ 之9月餘(91.2 │ 10.31, ││ │ 共3年6個月 │ 元 ││ 至91.10) │ 共2年9月, ││ │ ,基數為3.5 │ ││ ,基數為0.833 │ 基數為2.75 ││遣│ │(平均工資不 ││ │ ││ │◎資遣費: │ 包括年終獎 ││◎資遣費: │◎資遣費: ││ │ 389352*3.5 │ 金) ││ 52833*0.833 │ 54007*2.75 ││費│ = 0000000元 │ ││ = 44010元 │ =148519元 ││ │ │ ││ │ ││ │ │ ││ │ │├─┼────────┴───────┼┼────────┴────────┤│ │◎被告已經預付年終獎金新台幣: ││◎被告已經預付年終獎金新台幣: ││ │ 一百萬元 ││ 一百萬元 ││ │◎年終獎金以超過年營業額新台幣五││◎年營業額達5千萬元以上,7仟5百萬 ││ │ 千萬元「總額」之1/100計算 ││ 元以下時,「超過5千萬」之部分, ││ │ ││ 年底獎金「另加」1/100。 ││②├────────┬───────┤├────────┬────────┤│ │※匯率以34.5計算│※匯率以34.5計││ │ ││ │ │算 ││ │ ││年│一、89年營業額 │一、89年營業額││一、「隆輝」89年│ ◎主張與答辯狀 ││ │1.隆輝:511664.2│ 共: ││ 營業額新台幣:│ 相同。 ││ │ 美金=新台幣 │ 美金0000000.││ 00000000元 │ ││ │ 00000000元 │ 27元 ││ (卷二,225頁)│ ││ │2.高靖:0000000.│ =新台幣 ││ │ ││ │ 97美金=新台幣 │ 00000000元 ││ 未超過5千萬元 │ ││ │ 00000000元 │◎獎金1/100 ││ ,無年終獎金發│ ││ │ 共計美金 │ =653892元 ││ 放之問題 │ ││ │ 0000000.12=新 │ ││ │ ││終│台幣00000000元 │ ││ │ ││ │◎獎金1/100 │ ││ │ ││ │=美金18701.12=新│ ││ │ ││ │台幣645188元 │ ││ │ ││ │ │ ││ │ ││ │二、90年營業額 │二、90年營業額││二、「隆輝」90年│ ││ │1.隆輝:43154美 │ 共: ││ 營業額新台幣:│ ││ │ 金=新台幣 │ 美金0000000.││ 00000000元 │ ││ │ 0000000元 │ 54元 ││ 超過5千萬之部 │ ││獎│2.高靖:0000000.│ =新台幣 ││ 分為新台幣: │ ││ │ 74=新台幣 │ 00000000元 ││ 00000000元 │ ││ │ 00000000元 │◎獎金1/100 ││ │ ││ │ 合計美金 │ =675190元 ││ │ ││ │ 0000000.74 │ ││ │ ││ │ =新台幣 │ ││ │ ││ │ 00000000元 │ ││ │ ││ │◎獎金1/100= │ ││ │ ││ │ 19415.43美金= │ ││ │ ││ │ 新台幣 │ ││ │ ││金│ 669832元 │ ││ │ ││ │三、91年營業額 │三、91年營業額││三、「隆輝」91年│ ││ │1.隆輝:145045.4│ 共: ││ 營業額為新台幣│ ││ │ 美金=新台幣 │ 美金0000000.││ 00000000元 │ ││ │ 0000000元 │ 44元 ││ 超過5千萬之部 │ ││ │2.高靖:0000000.│ =新台幣 ││ 分為新台幣: │ ││ │ 45美金=新台幣 │ 00000000元 ││ 00000000元 │ ││ │ 00000000元 │◎獎金1/100 ││ │ ││ │ 合計美金 │ =684388元 ││ │ ││ │ 0000000.85 │ ││ │ ││ │ =新台幣 │ ││ │ ││ │ 00000000元 │ ││◎以上三年之 │ ││ │◎獎金1/100= │ ││ 1/100獎金共:│ ││ │ 美金19992.64 │ ││ ( 00000000+ │ ││ │ =新台幣 │ ││ 00000000)*1% │ ││ │ 689764元 │ ││ =249745元 │ ││ │ │ ││ │ ││ │◎◎◎以上三年年│◎◎以上三年年││ │ ││ │終獎金共: │終獎金共: ││◎扣除預付之新台│ ││ │美金58109.18元 │新台幣 ││ 幣一百萬元,原│ ││ │=新台幣 │ 0000000元 ││ 告尚逾領: │ ││ │ 0000000元 │ ││ 750255元 │ ││ │ │◎扣除預付額,││ │ ││ │◎扣除預付額,被│ 被告仍須支付││ │ ││ │ 告仍須支付新台│ 0000000 ││ │ ││ │ 幣0000000元 │ 元 ││ │ │├─┼────────┼───────┼┼────────┼────────┤│被│ │ ││ │ ││告│ ①資遣費+ │ ①資遣費+ ││ ①資遣費+ │ ①資遣費+ ││仍│ ②年終獎金= │ ②年終獎金= ││ ②年終獎金= │ ②年終獎金= ││須│ 0000000+ │ 0000000+ ││ 44010+ │ 148519+ ││給│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 │ (-000000)= ││付│ 0000000元 │ 0000000元 ││ -706245元 │ -601736元 ││金│ (新台幣) │ (新台幣) ││ (新台幣) │ (新台幣) ││額│ │ ││ │ ││共│ │ ││ │ ││計│ │ ││ │ │├─┼────────┴───────┴┴────────┴────────┤├─┼───────────────────────────────────┤│ │ ││ │一、原告丁○○與乙○○於88.5.5簽署之「紅利分紅制度內容」(92年新勞調字││ │ 第一號卷,12頁),包括: ││備│ ①基本薪資:每月45000元。 ││ │ ②月營業額達到0000000元以上均5%紅利。 ││ │ ③年營業額00000000~00000000,年底獎金另加1%。 ││ │ ④年營業額00000000~000000000,其中2500萬部分另加3%獎金。 ││ │ ⑤壹億~壹億伍仟萬,其中5000萬部分,另加3%獎金。 ││ │ ⑥紅利支出新台幣壹百萬元,由三年中獎金攤還。 ││ │ ││ │ ││ │二、原告每月薪資項目: ││ │ (一)依原告所提出之「薪支及月績獎金計算表」(卷一,55頁起) ││ │ ,被告每月匯款給付原告之薪資結構包括: ││ │ 1.薪資(每月45000元)、佣金、房屋補貼、電話費─基本、電話費─國際、 ││ │ 電話費─長途、大哥大─長途+基本、大哥大─國際、傳真電話費─基本、 ││ │ 傳真電話費─國際、傳真電話費─長途、郵電費、墨水夾、交際費,外商來││ │ 台費用(如卷一,82頁)等。 ││ │ 2.有關勞保費、健保費之扣除,非每月扣除,有時累積數月再一併扣除(卷一││ │ ,82、98、105、113、125、130、141、150頁) ││ │ (二)被告所提出之「蔡先生薪資明細」(4、6、7、9月)(卷一,231、234 ││ │ 、236、239頁) ││ │ 其薪資結構與原告所提之證物大致符合。 ││ │ ◎由上述(一)、(二)項可證:被告所主張原告每月之平均工資,不論是21││ │ 0號存證信函主張新台幣54007元─或答辯狀中所主張之新台幣52833元,均 ││ │ 屬偏低,並與事實及相關勞動法規之規定不符。應不足採信。 ││註│ ││ │三、年終獎金部分: ││ │ (一)雙方不爭執者為:原告已向被告預支新台幣1百萬元。 ││ │ (二)爭執點: ││ │ 1.被告89年度之總營業額究為多少? ││ │ 原告主張被告因漏列其所招攬之阿根廷業績(美金147930元,折合新台 ││ │ 幣0000000元),致當年之營業額未超過新台幣5千萬元。(卷一,41頁 ││ │ ) ││ │ 2.漏列原告向美國推銷取款後匯款至美國之10%(卷一,41、43頁)。 ││ │ 3.原告:年終獎金係依每年總營業額超過5千萬元之「總額」(未超過7 ││ │ 仟5百萬元),另加1%。 ││ │ 被告:年營業額超過新台幣5千萬元,僅超過5千萬至7仟5百萬元之數額 ││ │ ,另加1%年終獎金。 ││ │ 此部份,雖原告強調此為「一般慣例」訂約鼓勵出口之意思云云(卷一 ││ │ ,45頁)。 ││ │ 除宜探求雙方訂約之真意外,若觀察雙方於88.5.5簽署之書面,似以被 ││ │ 告主張較為合理。 ││ │ 4.原告將89至91年營業額之新台幣對美元匯率均以34.5元兌換,惟誠如被 ││ │ 告抗辯:近幾年匯率多有變動,因此,原告一律以34.5元匯兌,並不合 ││ │ 理。 ││ │ 若依原告所提89、90、91年招攬業績表(卷一,54、119、140頁)觀察 ││ │ ,新台幣對美元之匯率由30.39至34.875不等。 ││ │ 因此,本案之美元對新台幣之匯率,宜參考原告所提出、被告製作之 ││ │ 業績表之變動匯率,作為計算標準。 ││ │ │├─┼───────────────────────────────────┤│ │ ││ │◎如下述之補充說明: ││小│一、原告每月平均工資 = 每月薪水 + 每月營業額超過1百萬另加5%紅利 + ││ │ 各項津貼 + 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 │ ※惟不包括年終獎金 ││ │ 因此,原告「每月之平均工資」應以原起訴狀(92新勞調字第1號卷,8頁││ │ )所主張之每月新台幣320376元為可信。(該薪資已包括每月之佣金) ││ │ ││ │二、資遣費之計算: ││ │ 問題仍在「年資之起算點」及「高靖、隆輝公司之年資能否合併計算」? ││ │ 即①被告是否自88.5.5起即僱用原告? ││ │ ②高靖、隆輝公司雖為家族企業,惟員工是否有年資銜接問題? ││ │ 釐清年資,方能進一步依法計算資遣費。 ││ │ ││結│三、有關原被告雙方約定之年終獎金計算方式,須先釐清雙方真意,方能確定關││ │ 於超過新台幣5千萬至7仟五百萬元營業額之1%獎金,究竟以「超過部份」或││ │ 「總營業額」計算。 ││ │ 惟初步可確定者為:原告將新台幣對美元匯率均以34.5計算,並不合理。 ││ │ 宜採變動匯率。 ││ │ ①因此,參考下表,根據原告所提出之業績表(卷一,54、119、140頁) ││ │ 被告高靖、隆輝公司自89年至91年之年營業額分別為: ││ │ 90年:新台幣00000000元 ││ │ 91年:新台幣00000000元 ││ │ 89年:新台幣00000000元 + 阿根廷之0000000元 = 00000000元 ││ │ 惟被告抗辯:阿根廷「SKI CROSS SRL」本為被告公司之海外客戶,並非原 ││ │ 告招攬之業績。 ││ │ 究竟阿根廷客戶業績屬何人所有?宜查明。 ││ │ ││ │ ②美國市場業績,被告主張因市場龐大,早在89年間即與美國瑞獅公司簽佣││ │ 金契約,約定被告公司應支付美國瑞獅公司營業額百分之10之佣金,當時原││ │ 告同意美國地區之營業紅利應自其中扣除,即以百分之90之營業額計算紅利││ │ 。 ││ │ 惟原告否認之。 ││ │ ③被告所提出之「蔡先生紅利計算表」(卷一,243頁),其所記載之匯率 ││ │ 予原告所提之業績表,並不相同,因此,宜先查明當時之匯率,以利計算。││ │ ※須先確定計算方式及當時之匯率,方能進一步計算獎金 ││ │ ││ │四、上述資遣費與年終獎金計算總額後,仍須扣除原告向被告預支之新台幣 ││ │ 1百萬元紅利,方能確定被告是否仍須給付原告獎金。 ││ │ ││ │ │├─┴───────────────────────────────────┘│◎◎補充說明:

│一、平均工資之計算:

│「平均工資」係以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而工資包括工資、獎金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為勞基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明定。

原告主張:原起訴狀之年終獎金部分漏未併入計算,但該年終獎金既在僱用契約內記明清楚,而且為每年應給付之經常性給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當屬工資之一部份。

◎惟:

(一)依勞基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

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釋指出: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等於◎以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凡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以後退休或資遣者,雇主應以新規定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三)另,依行政院勞委會(89)台勞保二字第零零四五六六二號函釋:‧‧‧◎◎年終獎金及依年終考核發給之考成獎金◎◎「非屬」工資範疇,不宜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薪資。‧‧‧。

(四)惟誠如被告於存證信函中所言:「‧‧‧乙○○先生曾承諾每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壹百萬元,公司將發給營業額的百分之五作為紅利,此部份公司◎◎每月均已按時匯款給付‧‧‧」。

基於勞基法第二條規定及前述行政函釋,加上行政院勞委會(88)台勞動二字第零零四一零九一號解釋:「‧‧‧有關勞動條件則不得牴觸勞動基準法,‧‧‧◎『續繳佣金』如屬勞工資遣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

◎因此,宜查明原告遭資遣前六個月所領取之紅利總額,列為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

(五)另外,應考量者為:原告向被告公司「預支」紅利新台幣壹百萬元,性質為何?應先釐清。原告主張該預支之一百萬元紅利亦應作為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基礎,恐有疑慮。

◎因此,原告主張平均薪資係以「除最後六個月所領薪水外,應加六個月份之年終獎

金」,不無疑義!惟被告所主張僅以原告離職前6個月之每月薪資計算,漏列其「每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1百萬元,另加百分之五之紅利」部分(被告於210號存證信函自承:該紅利「每月均已按時匯款給付」,該紅利應屬經常性給與),亦違反相關規定。

◎◎◎依本案當事人之約定及上述勞動法規、函釋規定:

原告之每月平均工資應為:每月薪資+「每月營業額超過1百萬元之5%紅利」+津貼+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惟不包括「年終獎金」。

二、資遣費之計算方式:◎原告主張: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服務滿一年,應給予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同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平均工資之計算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同法第二條第三款又規定,工資為因工作所得之報酬,包括薪金、獎金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依勞基法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何況,原告雖主張其年資為三年六個月,但被告於前述之存證信函則主張:原告年

資為二年九個月,另於92.6.10答辯狀則主張原告在高靖公司之年資為9月餘,折算基數為零點八三三,應發資遣費為每月平均工資五萬二千八百三十三元乘以零點八三三,應為新台幣四萬零一十元;有關資遣費的發放,雙方仍有相當大的歧見。

◎◎◎綜上所述,原告所請求之年終獎金及資遣費,仍須釐清相關疑點,尤其是年資,重新予以精算。

三、年終獎金之計算方式:若原告於工作時並無過失,依法應可要求雇主發放年終獎金,何況如原告所提之被告公司所發之存證信函二一零號所述,被告曾承諾:若年營業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至柒千五百萬元時,超過五千萬的部分,年終獎金另加百分之一為紅利。惟爭議點在於:年終獎金如何算法?原告主張年營業額超過新台幣5千萬元者,依年營業額◎「總金額」之1%計算,被告則主張營業額超過5千萬元至7千5百萬元時,依◎「超過5千萬之金額」的1%計算。雙方差距很大,應先探求雙方當初約定之真意。

四、問題考量:

(一)原告丁○○在被告公司之年資究竟多少?◎被告原先否認與丁○○有僱用契約,惟於92.6.10答辯狀承認丁○○於89.2.14受僱於龍輝安全帽公司,但曾於91.1月間,經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被告高靖公司於91.2月間起,開始僱用原告迄91.10.31止,強調原告於高靖公司之年資僅有9個月餘(但被告於210號存證信函曾指出:原告年資為2年9個月)。◎原告則主張其在被告乙○○家族事業工作,從88.5.5起至91.10.31,年資共3年6個月。

◎◎◎本案除須釐清丁○○究竟從何時受僱於被告公司之外,應釐清「同一」公司之

年資如何計算?依勞基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原告丁○○陸續於被告乙○○之「家族事業」包括隆輝及高靖公司工作,年資是否有銜接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者為限。但受同一

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另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另依85年勞訴字第17號判決:「‧‧‧,本件被告公司及守○工業原料行、天○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劉○一、劉○二固為兄弟關係,且互為公司股東,但其公司名稱各異,負責人不同,且法人人格各自獨立,非與本法第57條所稱『同一』雇主之要件不合,亦不符合本法第20條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之情形,‧‧縱認上揭4公司、行號為家族關係事業,‧‧‧,如原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或退休辦法規定可予併計,自可從其規定,否則應就適用本法之事業單位所服務之工作年資部分,辦理結清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除非上揭公司有規定可予併計,否則原告之工作年資亦不得併計‧‧‧」※※基於上述,丁○○能否將其在高靖、隆輝安全帽公司之年資合併計算,似有問題。

◎◎◎◎◎◎◎◎◎◎◎◎◎◎◎◎◎◎◎◎◎◎◎◎

※※※原告所提:高靖、隆輝公司89~91業績一覽表※※※┌────┬──────┬────────┬───────┬────────┐│ 年、月 │ 公 司 │ 美 元 │ 匯 率 │ 新 台 幣 │├────┼──────┼────────┼───────┼────────┤│ 89.1 │ 高 靖 │ 54987.02 │ 30.6 │ 0000000.8 │├────┼──────┼────────┼───────┼────────┤│ │ 高 靖 │ 27938.44 │ 30.6 │ 854916.26 │├────┼──────┼────────┼───────┼────────┤│ │ 隆 輝 │ 26592.00 │ 30.6 │ 813715.2 │├────┼──────┼────────┼───────┼────────┤│ 89.2 │ 高 靖 │ 49641.00 │ 30.65 │ 0000000.7 │├────┼──────┼────────┼───────┼────────┤│ │ 隆 輝 │ 39017.00 │ 30.65 │ 0000000.1 │├────┼──────┼────────┼───────┼────────┤│ │ 隆 輝 │ 25228.50 │ 30.65 │ 773253.53 │├────┼──────┼────────┼───────┼────────┤│ 89.3 │ 高 靖 │ 29375.50 │ 30.39 │ 892721.45 │├────┼──────┼────────┼───────┼────────┤│ │ 隆 輝 │ 22868.00 │ 30.39 │ 694958.52 │├────┼──────┼────────┼───────┼────────┤│ │ 隆 輝 │ 23760.00 │ 30.39 │ 722066.4 │├────┼──────┼────────┼───────┼────────┤│ 89.4 │ 高 靖 │ 49108.70 │ 30.6 │ 0000000.2 │├────┼──────┼────────┼───────┼────────┤│ │ 高 靖 │ 28855.08 │ 30.6 │ 882965.45 │├────┼──────┼────────┼───────┼────────┤│ │ 高 靖 │ 51673.76 │ 30.6 │ 0000000.1 │├────┼──────┼────────┼───────┼────────┤│ │ 隆 輝 │ 24761.00 │ 30.6 │ 757686.6 │├────┼──────┼────────┼───────┼────────┤│ 89.5 │ 高 靖 │ 53003.80 │ 30.7 │ 0000000.7 │├────┼──────┼────────┼───────┼────────┤│ │ 高 靖 │ 59661.36 │ 30.7 │ 0000000.8 │├────┼──────┼────────┼───────┼────────┤│ │ 高 靖 │ 56978.04 │ 30.7 │ 0000000.8 │├────┼──────┼────────┼───────┼────────┤│ │ 隆 輝 │ 21492.80 │ 30.7 │ 659828.96 │├────┼──────┼────────┼───────┼────────┤│ 89.6 │ 高 靖 │ 51501.64 │ 30.75 │ 0000000.4 │├────┼──────┼────────┼───────┼────────┤│ │ 高 靖 │ 21015.00 │ 30.75 │ 646211.25 │├────┼──────┼────────┼───────┼────────┤│ 89.7 │ 高 靖 │ 92000.00 │ 30.94 │ 0000000 │├────┼──────┼────────┼───────┼────────┤│ │ 高 靖 │ 35090.00 │ 30.94 │ 0000000.6 │├────┼──────┼────────┼───────┼────────┤│ │ 隆 輝 │ 46560.00 │ 30.94 │ 0000000.4 │├────┼──────┼────────┼───────┼────────┤│ 89.8 │ 隆 輝 │ 46411.20 │ 31.01 │ 0000000.3 │├────┼──────┼────────┼───────┼────────┤│ │ 隆 輝 │ 35904.00 │ 31.01 │ 0000000 │├────┼──────┼────────┼───────┼────────┤│ 89.9 │ 高 靖 │ 15140.50 │ 31.165 │ 471853.68 │├────┼──────┼────────┼───────┼────────┤│ │ 高 靖 │ 54478.98 │ 31.165 │ 0000000.4 │├────┼──────┼────────┼───────┼────────┤│ │ 高 靖 │ 38607.97 │ 31.165 │ 0000000.4 │├────┼──────┼────────┼───────┼────────┤│ │ 高 靖 │ 36754.48 │ 31.165 │ 0000000.4 │├────┼──────┼────────┼───────┼────────┤│ │ 高 靖 │ 54663.27 │ 31.165 │ 0000000.8 │├────┼──────┼────────┼───────┼────────┤│ │ 高 靖 │ 75659.2 │ 31.165 │ 0000000 │├────┼──────┼────────┼───────┼────────┤│ 89.10 │ 隆 輝 │ 18392.7 │ 32.18 │ 591877.09 │├────┼──────┼────────┼───────┼────────┤│ │ 高 靖 │ 27415.64 │ 32.18 │ 882235.3 │├────┼──────┼────────┼───────┼────────┤│ │ 高 靖 │ 40396.28 │ 32.18 │ 0000000.3 │├────┼──────┼────────┼───────┼────────┤│ │ 高 靖 │ 30937.80 │ 32.18 │ 995578.4 │├────┼──────┼────────┼───────┼────────┤│ 89.11 │ 高 靖 │ 79389.5 │ 33 │ 0000000.5 │├────┼──────┼────────┼───────┼────────┤│ │ 高 靖 │ 1966.50 │ 33 │ 64894.5 │├────┼──────┼────────┼───────┼────────┤│ │ 高 靖 │ 1435.50 │ 33 │ 47371.5 │├────┼──────┼────────┼───────┼────────┤│ │ 隆 輝 │ 49863.80 │ 33 │ 0000000.4 │├────┼──────┼────────┼───────┼────────┤│ │ 隆 輝 │ 4182.22 │ 33 │ 137551.26 │├────┼──────┼────────┼───────┼────────┤│ 89.12 │ 隆 輝 │ 3020.00 │ 32.95 │ 99509 │├────┼──────┼────────┼───────┼────────┤│ │ 高 靖 │ 24498.30 │ 32.95 │ 807218.99 │├────┼──────┼────────┼───────┼────────┤│ │ 高 靖 │ 39968.23 │ 32.95 │ 0000000.2 │├────┼──────┼────────┼───────┼────────┤│ 小 計 │ │ │ │◎00000000 │├────┼──────┴────────┴───────┴────────┤├────┼──────┬────────┬───────┬────────┤│ 90.1 │ 高 靖 │ 62471.82 │ 32.2 │ 0000000.6 │├────┼──────┼────────┼───────┼────────┤│ │ 高 靖 │ 55654 │ 32.2 │ 0000000.8 │├────┼──────┼────────┼───────┼────────┤│ 90.2 │ 高 靖 │ 43254.96 │ 32.2 │ 0000000.7 │├────┼──────┼────────┼───────┼────────┤│ 90.3 │ 高 靖 │ 55199.74 │ 32.7 │ 0000000.5 │├────┼──────┼────────┼───────┼────────┤│ │ 高 靖 │ 77852.68 │ 32.7 │ 0000000.6 │├────┼──────┼────────┼───────┼────────┤│ │ 隆 輝 │ 18274.4 │ 32.7 │ 597572.88 │├────┼──────┼────────┼───────┼────────┤│ 90.4 │ 高 靖 │ 30468.67 │ 32.7 │ 996325.51 │├────┼──────┼────────┼───────┼────────┤│ │ 高 靖 │ 69071.46 │ 32.7 │ 0000000.7 │├────┼──────┼────────┼───────┼────────┤│ 90.5 │ 高 靖 │ 30822.24 │ 34 │ 0000000.2 │├────┼──────┼────────┼───────┼────────┤│ │ 高 靖 │ 29743.4 │ 34 │ 0000000.6 │├────┼──────┼────────┼───────┼────────┤│ │ 高 靖 │ 56054.76 │ 34 │ 0000000.8 │├────┼──────┼────────┼───────┼────────┤│ │ 高 靖 │ 21565.5 │ 34 │ 733227 │├────┼──────┼────────┼───────┼────────┤│ │ 高 靖 │ 35357.62 │ 34 │ 0000000.1 │├────┼──────┼────────┼───────┼────────┤│ 90.6 │ 高 靖 │ 62020.32 │ 34.2 │ 0000000.9 │├────┼──────┼────────┼───────┼────────┤│ │ 高 靖 │ 30297.56 │ 34.2 │ 0000000.6 │├────┼──────┼────────┼───────┼────────┤│ │ 隆 輝 │ 15442.6 │ 34.2 │ 528136.92 │├────┼──────┼────────┼───────┼────────┤│ 90.7 │ 高 靖 │ 33829.96 │ 34.3 │ 0000000.6 │├────┼──────┼────────┼───────┼────────┤│ │ 高 靖 │ 32030 │ 34.3 │ 0000000 │├────┼──────┼────────┼───────┼────────┤│ │ 高 靖 │ 33956.93 │ 34.3 │ 0000000.7 │├────┼──────┼────────┼───────┼────────┤│ │ 高 靖 │ 51733.14 │ 34.3 │ 0000000.7 │├────┼──────┼────────┼───────┼────────┤│ 90.8 │ 高 靖 │ 75090.8 │ 34.3 │ 0000000.4 │├────┼──────┼────────┼───────┼────────┤│ │ 高 靖 │ 33406.14 │ 34.3 │ 0000000.6 │├────┼──────┼────────┼───────┼────────┤│ │ 高 靖 │ 113508.04 │ 34.3 │ 0000000.8 │├────┼──────┼────────┼───────┼────────┤│ 90.9 │ 高 靖 │ 58837 │ 34.3 │ 0000000.1 │├────┼──────┼────────┼───────┼────────┤│ │ 高 靖 │ 78048.36 │ 34.3 │ 0000000.7 │├────┼──────┼────────┼───────┼────────┤│ │ 高 靖 │ 52985.11 │ 34.3 │ 0000000.3 │├────┼──────┼────────┼───────┼────────┤│ │ 高 靖 │ 35700.8 │ 34.3 │ 0000000.4 │├────┼──────┼────────┼───────┼────────┤│ │ 隆 輝 │ 24880 │ 34.3 │ 853384 │├────┼──────┼────────┼───────┼────────┤│ 90.10 │ 高 靖 │ 65410.1 │ 34.4 │ 0000000.4 │├────┼──────┼────────┼───────┼────────┤│ │ 高 靖 │ 28398 │ 34.4 │ 976891.2 │├────┼──────┼────────┼───────┼────────┤│ │ 高 靖 │ 33999.90 │ 34.4 │ 0000000.6 │├────┼──────┼────────┼───────┼────────┤│ │ 高 靖 │ 78895.52 │ 34.4 │ 0000000.9 │├────┼──────┼────────┼───────┼────────┤│ │ 高 靖 │ 51319.01 │ 34.4 │ 0000000.9 │├────┼──────┼────────┼───────┼────────┤│ 90.11 │ 高 靖 │ 192027.05 │ 34.2 │ 0000000.1 │├────┼──────┼────────┼───────┼────────┤│ │ 高 靖 │ 35792.92 │ 34.2 │ 0000000.7 │├────┼──────┼────────┼───────┼────────┤│ 小 計 │ │ │ │ ◎ 00000000 │├────┼──────┴────────┴───────┴────────┤├────┼──────┬────────┬───────┬────────┤│ 90.1 │ 高 靖 │ 53271 │ 34.775 │ 0000000 │├────┼──────┼────────┼───────┼────────┤│ │ 高 靖 │ 102346.3 │ 34.775 │ 0000000.9 │├────┼──────┼────────┼───────┼────────┤│ 91.2 │ 高 靖 │ 57088.58 │ 34.865 │ 0000000.3 │├────┼──────┼────────┼───────┼────────┤│ 91.3 │ 高 靖 │ 101384.4 │ 34.75 │ 0000000.3 │├────┼──────┼────────┼───────┼────────┤│ │ 隆 輝 │ 24795.58 │ 34.75 │ 861646.41 │├────┼──────┼────────┼───────┼────────┤│ │ 高 靖 │ 28044.2 │ 34.75 │ 974535.95 │├────┼──────┼────────┼───────┼────────┤│ │ 高 靖 │ 29126.04 │ 34.75 │ 0000000.9 │├────┼──────┼────────┼───────┼────────┤│ │ 高 靖 │ 52081.5 │ 34.75 │ 0000000.1 │├────┼──────┼────────┼───────┼────────┤│ 91.4 │ 高 靖 │ 58600 │ 34.33 │ 0000000 │├────┼──────┼────────┼───────┼────────┤│ │ 高 靖 │ 75510 │ 34.33 │ 0000000.3 │├────┼──────┼────────┼───────┼────────┤│ │ 高 靖 │ 76147 │ 34.33 │ 0000000.5 │├────┼──────┼────────┼───────┼────────┤│ 91.5 │ 高 靖 │ 56890.5 │ 33.905 │ 0000000.4 │├────┼──────┼────────┼───────┼────────┤│ │ 高 靖 │ 31896.78 │ 33.905 │ 0000000.3 │├────┼──────┼────────┼───────┼────────┤│ │ 高 靖 │ 66712.72 │ 33.905 │ 0000000.8 │├────┼──────┼────────┼───────┼────────┤│ │ 高 靖 │ 30343.43 │ 33.905 │ 0000000 │├────┼──────┼────────┼───────┼────────┤│ │ 高 靖 │ 56768.62 │ 33.905 │ 0000000.1 │├────┼──────┼────────┼───────┼────────┤│ │ 高 靖 │ 113608.8 │ 33.905 │ 0000000 │├────┼──────┼────────┼───────┼────────┤│ │ 高 靖 │ 29686.32 │ 33.905 │ 0000000.7 │├────┼──────┼────────┼───────┼────────┤│ 91.6 │ 高 靖 │ 10552 │ 33.305 │ 351434.36 │├────┼──────┼────────┼───────┼────────┤│ │ 高 靖 │ 29599.78 │ 33.305 │ 985820.67 │├────┼──────┼────────┼───────┼────────┤│ │ 高 靖 │ 32087.49 │ 33.305 │ 0000000.9 │├────┼──────┼────────┼───────┼────────┤│ 91.7 │ 高 靖 │ 85988.07 │ 33.5 │ 0000000.3 │├────┼──────┼────────┼───────┼────────┤│ │ 高 靖 │ 66055.27 │ 33.5 │ 0000000.5 │├────┼──────┼────────┼───────┼────────┤│ │ 隆 輝 │ 55170 │ 33.5 │ 0000000 │├────┼──────┼────────┼───────┼────────┤│ │ 高 靖 │ 68892 │ 33.5 │ 0000000 │├────┼──────┼────────┼───────┼────────┤│ 91.8 │ 高 靖 │ 62632.34 │ 33.93 │ 0000000.3 │├────┼──────┼────────┼───────┼────────┤│ │ 高 靖 │ 30492.19 │ 33.93 │ 0000000 │├────┼──────┼────────┼───────┼────────┤│ │ 高 靖 │ 34388.95 │ 33.93 │ 0000000.1 │├────┼──────┼────────┼───────┼────────┤│ │ 高 靖 │ 24566.92 │ 33.93 │ 833555.6 │├────┼──────┼────────┼───────┼────────┤│ 91.9 │ 高 靖 │ 40128.07 │ 34.875 │ 0000000.4 │├────┼──────┼────────┼───────┼────────┤│ │ 高 靖 │ 57362.68 │ 34.875 │ 0000000.5 │├────┼──────┼────────┼───────┼────────┤│ │ 高 靖 │ 65020 │ 34.875 │ 0000000.5 │├────┼──────┼────────┼───────┼────────┤│尚未收款│ 高 靖 │ 53855.2 │ 34.875 │ 0000000.8 │├────┼──────┼────────┼───────┼────────┤│尚未出貨│ 高 靖 │ 32792.94 │ 34.875 │ 0000000.8 │├────┼──────┼────────┼───────┼────────┤│小 計│ │ │ │◎ 00000000 │├────┴──────┴────────┴───────┴────────┤│ ││ 原告主張被告漏列之阿根廷89年業績(卷一,158頁) ││ (客戶:SKI CROSS) │├────┬──────┬─────┬──────┬─────┬──────┤│ 日 期 │金額(美元)│ 原告主張 │ 折合 │ 參考上表 │ 折合 ││ │ │ 匯率 │ 新台幣 │ 匯率 │ 新台幣 │├────┼──────┼─────┼──────┼─────┼──────┤│89.1.5 │ 26294 │ 34.5 │ 907143 │ 30.6 │ 804596.4 │├────┼──────┼─────┼──────┼─────┼──────┤│89.3.1 │ 27952 │ 34.5 │ 964344 │ 30.39 │ 849461.28 │├────┼──────┼─────┼──────┼─────┼──────┤│89.4.29 │ 23651 │ 34.5 │ 815959.5 │ 30.6 │ 723720.6 │├────┼──────┼─────┼──────┼─────┼──────┤│89.8.6 │ 21973 │ 34.5 │ 758068.5 │ 31.01 │ 681382.73 │├────┼──────┼─────┼──────┼─────┼──────┤│89.9.6 │ 24158 │ 34.5 │ 833451 │ 31.165 │ 752884.07 │├────┼──────┼─────┼──────┼─────┼──────┤│ 共 計 │ 147930 │ │ 0000000 │ │ 0000000.08 │├────┼──────┴─────┴──────┴─────┴──────┤│ │1.原告將美元對新台幣匯率一律以34.5計算並不合理,宜以上表各月之變││ │ 動匯率計算,故原告所主張之「89年阿根廷業績」,共美金147930元,││ 備 │ 折合新台幣共計應為: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2.被告是否漏列原告所招攬之阿根廷業績,仍待查證,惟若採信原告「漏││ 註 │ 列」之主張,則89年之營業總額為:0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0 ││ │ 元(新台幣)。 ││ │ │└────┴────────────────────────────────┘

※※※被告所提「蔡先生紅利計算表」※※※┌────┬──────┬────────┬───────┬────────┐│ 年、月 │ 廠 商 │ 美 元 │ 匯 率 │ 新 台 幣 │├────┼──────┼────────┼───────┼────────┤│ 89.3 │FULL BORE │ 29375.50 │ 30.39 │ 892721 │├────┼──────┼────────┼───────┼────────┤│ │ALL RIGHT │ 22868.00 │ │ 694959 │├────┼──────┼────────┼───────┼────────┤│ │YAMAHA │ 23760.00 │ │ 722066 │├────┼──────┼────────┼───────┼────────┤│ 89.4 │FULL BORE │ 49108.70 │ 30.6 │ 0000000 │├────┼──────┼────────┼───────┼────────┤│ │MTA-MI │ 28855.08 │ │ 882965 │├────┼──────┼────────┼───────┼────────┤│ │TRI-R │ 51673.76 │ │ 0000000 │├────┼──────┼────────┼───────┼────────┤│ │VILLEDA │ 24761.00 │ │ 757687 │├────┼──────┼────────┼───────┼────────┤│ 89.5 │MTA-LA │ 53003.80 │ 30.75 │ 0000000 │├────┼──────┼────────┼───────┼────────┤│ │MTA-LA │ 59661.36 │ │ 0000000 │├────┼──────┼────────┼───────┼────────┤│ │MODERN TIRE │ 56978.04 │ │ 0000000 │├────┼──────┼────────┼───────┼────────┤│ │ALL RIGHT │ 21492.80 │ │ 659829 │├────┼──────┼────────┼───────┼────────┤│ 89.6 │MTA-LA │ 51501.64 │ 30.75 │ 0000000 │├────┼──────┼────────┼───────┼────────┤│ │MOTO │ 21015.00 │ │ 646211 │├────┼──────┼────────┼───────┼────────┤│ 89.7 │FULL BORE │ 92000.00 │ 30.94 │ 0000000 │├────┼──────┼────────┼───────┼────────┤│ │FULL BORE │ 35090.00 │ │ 0000000 │├────┼──────┼────────┼───────┼────────┤│ │ALL RIGHT │ 46560.00 │ │ 0000000 │├────┼──────┼────────┼───────┼────────┤│ 89.8 │ALL RIGHT │ 46411.20 │ 30.01 │ 0000000 │├────┼──────┼────────┼───────┼────────┤│ │KOSHIDA │ 35904.00 │ │ 0000000 │├────┼──────┼────────┼───────┼────────┤│ 89.9 │MOTONAVA │ 15140.50 │ 30.165 │ 471854 │├────┼──────┼────────┼───────┼────────┤│ │TRI-R │ 54478.98 │ │ 0000000 │├────┼──────┼────────┼───────┼────────┤│ │AUTOMATIC │ 38607.97 │ │ 0000000 │├────┼──────┼────────┼───────┼────────┤│ │MTA-LA │ 36754.48 │ │ 0000000 │├────┼──────┼────────┼───────┼────────┤│ │MTA-LA │ 54663.27 │ │ 0000000 │├────┼──────┼────────┼───────┼────────┤│ │FULL BORE │ 75659.20 │ │ 0000000 │├────┼──────┼────────┼───────┼────────┤│ 89.10 │YAMAHA │ 18392.70 │ 32.18 │ 591877 │├────┼──────┼────────┼───────┼────────┤│ │PERFORMANCE │ 27415.64 │ │ 882235 │├────┼──────┼────────┼───────┼────────┤│ │AUTOMATIC │ 40396.28 │ │ 0000000 │├────┼──────┼────────┼───────┼────────┤│ │MTA-LA │ 30937.80 │ │ 995578 │├────┼──────┼────────┼───────┼────────┤│ 89.11 │AUTOMATIC │ 79389.50 │ 33 │ 0000000 │├────┼──────┼────────┼───────┼────────┤│ │TRI-R │ 1966.50 │ │ 64895 │├────┼──────┼────────┼───────┼────────┤│ │MTA-MI │ 1435.50 │ │ 47372 │├────┼──────┼────────┼───────┼────────┤│ │ALL RIGHT │ 49863.80 │ │ 0000000 │├────┼──────┼────────┼───────┼────────┤│ │MANDELA │ 4168.22 │ │ 137551 │├────┼──────┼────────┼───────┼────────┤│ 89.12 │MANDELA │ 3020.00 │ 32.95 │ 99509 │├────┼──────┼────────┼───────┼────────┤│ │TRI-R │ 24498.30 │ │ 807219 │├────┼──────┼────────┼───────┼────────┤│ │MTA-LA │ 39968.23 │ │ 0000000 │├────┼──────┼────────┼───────┼────────┤│ 90.1 │MODERN TIRE │ 62471.82 │ 32.2 │ 0000000 │├────┼──────┼────────┼───────┼────────┤│ │FULL BORE │ 55654.00 │ │ 0000000 │├────┼──────┼────────┼───────┼────────┤│ 90.2 │AUTOMATIC │ 43254.96 │ 32.2 │ 0000000 │├────┼──────┼────────┼───────┼────────┤│ 90.3 │MTA-MI │ 55199.74 │ 32.7 │ 0000000 │├────┼──────┼────────┼───────┼────────┤│ │MTA-LA │ 77852.68 │ │ 0000000 │├────┼──────┼────────┼───────┼────────┤│ │ALL RIGHT │ 18274.40 │ │ 597573 │├────┼──────┼────────┼───────┼────────┤│ 90.4 │PERFORMANCE │ 30468.67 │ 32.7 │ 996326 │├────┼──────┼────────┼───────┼────────┤│ │MTA-LA │ 69071.46 │ │ 0000000 │├────┼──────┼────────┼───────┼────────┤│ 90.5 │TRI-R │ 30822.24 │ 34 │ 0000000 │├────┼──────┼────────┼───────┼────────┤│ │J&D │ 29743.40 │ │ 0000000 │├────┼──────┼────────┼───────┼────────┤│ │AUTOMATIC │ 56054.76 │ │ 0000000 │├────┼──────┼────────┼───────┼────────┤│ │FULL BORE │ 21565.50 │ │ 733227 │├────┼──────┼────────┼───────┼────────┤│ │MODERN TIRE │ 35357.62 │ │ 0000000 │├────┼──────┼────────┼───────┼────────┤│ 90.6 │MTA-LA │ 62020.32 │ 34.2 │ 0000000 │├────┼──────┼────────┼───────┼────────┤│ │DEALERTRANSP│ 30297.56 │ │ 0000000 │├────┼──────┼────────┼───────┼────────┤│ │MOST │ 15442.60 │ │ 528137 │├────┼──────┼────────┼───────┼────────┤│ 90.7 │TRI-R │ 33829.96 │ 34.3 │ 0000000 │├────┼──────┼────────┼───────┼────────┤│ │MTA-MI │ 32030.00 │ │ 0000000 │├────┼──────┼────────┼───────┼────────┤│ │AUTOMATIC │ 33956.93 │ │ 0000000 │├────┼──────┼────────┼───────┼────────┤│ │MTA-LA │ 51733.14 │ │ 0000000 │├────┼──────┼────────┼───────┼────────┤│ 90.8 │FULL BORE │ 75090.80 │ 34.3 │ 0000000 │├────┼──────┼────────┼───────┼────────┤│ │AUTOMATIC │ 33406.14 │ │ 0000000 │├────┼──────┼────────┼───────┼────────┤│ │MTA-LA │ 113508.04 │ │ 0000000 │├────┼──────┼────────┼───────┼────────┤│ 90.9 │FULL BORE │ 58837.00 │ 34.3 │ 0000000 │├────┼──────┼────────┼───────┼────────┤│ │AUTOMATIC │ 78048.36 │ │ 0000000 │├────┼──────┼────────┼───────┼────────┤│ │MTA-LA │ 52985.11 │ │ 0000000 │├────┼──────┼────────┼───────┼────────┤│ │DEALER │ 35700.80 │ │ 0000000 │├────┼──────┼────────┼───────┼────────┤│ │YAMAHA │ 24880.00 │ │ 853384 │├────┼──────┼────────┼───────┼────────┤│ 90.10 │MODERN TIRE │ 65410.10 │ 34.4 │ 0000000 │├────┼──────┼────────┼───────┼────────┤│ │PERFORMANCE │ 28398.00 │ │ 976891 │├────┼──────┼────────┼───────┼────────┤│ │TRI-R │ 33999.90 │ │ 0000000 │├────┼──────┼────────┼───────┼────────┤│ │J&D │ 78895.52 │ │ 0000000 │├────┼──────┼────────┼───────┼────────┤│ │MTA-LA │ 51319.01 │ │ 0000000 │├────┼──────┼────────┼───────┼────────┤│ 90.11 │AUTOMATIC │ 192027.05 │ 34.2 │ 0000000 │├────┼──────┼────────┼───────┼────────┤│ │MTA-MI │ 35792.92 │ │ 0000000 │├────┼──────┼────────┼───────┼────────┤│ 90.12 │MTA-LA │ 37151.40 │ 34.82 │ 0000000 │├────┼──────┼────────┼───────┼────────┤│ 91.1 │FULL BORE │ 53271.00 │ 34.775 │ 0000000 │├────┼──────┼────────┼───────┼────────┤│ │AUTOMATIC │ 102346.28 │ │ ◎ 0(?) │├────┼──────┼────────┼───────┼────────┤│ 91.2 │MODERN TIRE │ 57088.58 │ 34.865 │ 0000000 │├────┼──────┼────────┼───────┼────────┤│ 91.3 │AUTOMATIC │ 101384.44 │ 34.75 │ 0000000 │├────┼──────┼────────┼───────┼────────┤│ │YAMAHAMEXICO│ 24795.58 │ │ 861646 │├────┼──────┼────────┼───────┼────────┤│ │TRI-R │ 28044.02 │ │ 974536 │├────┼──────┼────────┼───────┼────────┤│ │MTA-MI │ 29126.04 │ │ 0000000 │├────┼──────┼────────┼───────┼────────┤│ │MTA-LA │ 52081.50 │ │ 0000000 │├────┼──────┼────────┼───────┼────────┤│ 91.4 │FULL BORE │ 58600.00 │ 34.33 │ 0000000 │├────┼──────┼────────┼───────┼────────┤│ │MTA-WEST │ 75510.00 │ │ 0000000 │├────┼──────┼────────┼───────┼────────┤│ │MTA-LA │ 76147.00 │ │ 0000000 │├────┼──────┼────────┼───────┼────────┤│ 91.5 │FULL BORE │ 56890.50 │ 33.905 │ 0000000 │├────┼──────┼────────┼───────┼────────┤│ │MTA-MI │ 31896.78 │ │ 0000000 │├────┼──────┼────────┼───────┼────────┤│ │MTA-LA │ 66712.72 │ │ 0000000 │├────┼──────┼────────┼───────┼────────┤│ │PERFORMANCE │ 30343.43 │ │ 0000000 │├────┼──────┼────────┼───────┼────────┤│ │MODERN TIRE │ 56768.62 │ │ 0000000 │├────┼──────┼────────┼───────┼────────┤│ │AUTOMATIC │ 113608.76 │ │ 0000000 │├────┼──────┼────────┼───────┼────────┤│ │TRI-R │ 29686.32 │ 33.305 │ 0000000 │├────┼──────┼────────┼───────┼────────┤│ 91.6 │MOTIQUE VRC │ 10552.00 │ │ 351434 │├────┼──────┼────────┼───────┼────────┤│ │MODERN TIRE │ 29599.78 │ │ 985821 │├────┼──────┼────────┼───────┼────────┤│ │AUTOMATIC │ 32087.49 │ │ 0000000 │├────┼──────┼────────┼───────┼────────┤│ 91.7 │AUTOMATIC │ 85988.07 │ 33.5 │ 0000000 │├────┼──────┼────────┼───────┼────────┤│ │J&D WATER │ 66055.27 │ │ 0000000 │├────┼──────┼────────┼───────┼────────┤│ │YAMAHA │ 55170.00 │ │ 0000000 │├────┼──────┼────────┼───────┼────────┤│ │AUTOMATIC │ 68892.00 │ │ 0000000 │├────┼──────┼────────┼───────┼────────┤│ 91.8 │FULL BORE │ 62632.34 │ 33.93 │ 0000000 │├────┼──────┼────────┼───────┼────────┤│ │TRI-R │ 30458.26 │ │ 0000000 │├────┼──────┼────────┼───────┼────────┤│ │MTA-MI │ 34388.95 │ │ 0000000 │├────┼──────┼────────┼───────┼────────┤│ │DEALAR │ 24532.99 │ │ 832404 │├────┼──────┼────────┼───────┼────────┤│ 91.9 │AUTOMATIC │ 40128.07 │ 34.875 │ 0000000 │├────┼──────┼────────┼───────┼────────┤│ │MODERN TIRE │ 57362.68 │ │ 0000000 │├────┼──────┼────────┼───────┼────────┤│ │FULL BORE │ 65020.00 │ │ 0000000 │├────┼──────┼────────┼───────┼────────┤│ │MTA-LA │ 53855.02 │ │ 0000000 │├────┼──────┼────────┼───────┼────────┤│ │MTA-LA │ 32792.94 │ │ 0000000 │├────┼──────┼────────┼───────┼────────┤│ │AUTOMATIC │ 35405.20 │ │ 0000000 │├────┼──────┼────────┼───────┼────────┤│ │YAMAHA │ 49487.25 │ │ 0000000 │├────┼──────┴────────┴───────┴────────┤│ │一、被告公司營業額: ││ ├───────────────┬────────────────┤│ │ 被告主張:89年為00000000元│原告主張:00000000元+阿根廷漏列 ││ ├───────────────┼────────────────┤│ │ 90年為00000000元│原告主張:00000000元 ││ 備 ├───────────────┼────────────────┤│ │ 91年為00000000元│原告主張:00000000元 ││ ├───────────────┴────────────────┤│ │二、91.1被告所提紅利計算表中,廠商「AUTOMATIC」有業績102346.28美││ │ 元,新台幣對美元匯率為34.775,惟折合成新台幣之金額卻記載為「││ │ ○」。 ││ │ 原因為何? ││ │ ││ │三、被告否認原告所提出之「PRO─FORMA INVOICE」(非正式商業本票)││ │ 作為其招攬客戶之業績憑證,因此類文書為原告自行製作;縱屬實在││ │ ,依兩造約定意旨,亦以被告實際出口營業額計算紅利、獎金。(卷││ │ 一,225頁) ││ │ ││ │四、被告主張阿根廷「SKI CROSS SRL」公司,原係被告隆輝公司客戶, ││ │ 非原告招攬。 ││ │ 此由隆輝公司先後於89年4、6、9月四度出口外銷安全帽,當時均未 ││ │ 將之列入原告業績,有出口報單及薪資明細表可資證明。 ││ 註 │ ││ │五、高靖公司在89年間與美國瑞獅公司簽署銷售佣金契約(卷一,240至2││ │ 42頁),依契約第三條,高靖公司應支付美國瑞獅公司營業額百分之││ │ 10之佣金。 ││ │ 原告當時同意就有關美國地區之營業紅利計算,應自其中扣除,即以││ │ 百分之90計算。否則何以原告數年來均未異議? ││ │ ◎若觀察原告、被告所提出之薪資單(原告:卷一,69、73、82、98││ │ 105、113、125、130、150頁;被告:卷一,231、234、236、239頁 ││ │ ),被告每月給付原告之佣金,並非照營業額之全數計算,惟仍待釐││ │ 清。 ││ │ ││ │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0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