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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家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撫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叁萬柒仟伍佰玖拾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伍佰叁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 官 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撫養費
裁判日期:200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