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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家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被 告 乙○○

送達代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撫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撫養費
裁判日期:200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