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號
原 告 銘興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沅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王燕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0二一八三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爭訟之新型專利,現正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0二一八三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審理中,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院百審六股九三訴0二一八三字第0九四000五二三六號函在卷足憑,而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須賴該行政訴訟之結果為據,因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