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9號原 告 銘興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沅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王燕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183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3月23日裁定命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183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183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行政訴訟業已終結,已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