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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簡上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B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0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