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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簡上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九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三0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蔡雅惠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B 法 官 蔡雅惠~B 法 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償還有益費用
裁判日期:200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