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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簡上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一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鄭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障礙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八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鄭彩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B 法 官 許蕙蘭~B 法 官 鄭彩鳳

裁判案由:排除障礙物
裁判日期:200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