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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繼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凌𣱣中代 理 人 王文文右聲請人聲請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王志銘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貳拾柒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志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0五四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志銘之遺產管理人,又按被繼承人王志銘所遺留坐落台南縣○○鄉○○段二九五之一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五九七分之三二五,業經債權人甲○○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五九四四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中;另遺留坐落台南縣○○鄉○○段一四五之一、一五二地號等二筆土地,亦經台南縣大內鄉農會設定抵押權;而以被繼承人王志明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祇得聲請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急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又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曾界音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經查被繼承人王志銘之遺產總計新台幣(下同)五百四十二萬二千六百七十五元,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算為五萬四千二百二十七元,請求按被繼承人曾界音之遺產價值之百分之一即五萬四千二百二十七元為管理報酬,並提出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一份、遺產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台南縣稽徵處函影本各一份為憑。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王志銘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聲請人依上開財政部規定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王志銘遺產之報酬五萬四千二百二十七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王 獻 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八 月 十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蘇 玲 錦

裁判日期:200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