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丙○○相 對 人 乙○○ 籍
應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即台北北門郵局第八四0五號存證信函)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業已終結,渠為領回聲請假扣押執行所供之擔保品,擬以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逾期則聲請返還擔保品,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假扣押裁定一份、提存書一份、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各一份、戶籍謄本一件、退回之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