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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1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二號

聲 請 人 丙○○○○○○法定代理人 丁○○相 對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攤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貳仟叁佰零叁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遷讓攤位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九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四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百分之九(此為第一審已確定部分),此外,其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百分之四

十、由相對人甲○○負擔百分之五十九,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其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為陸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如附表一所示),其第二審訴訟費用計為柒萬叁仟零陸拾柒元(如附表二所示),故相對人乙○○、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如附表三所示)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F0~T40┌────────────────────────────────────────┐│附表一:第一審訴訟費用金額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 │由聲請人所繳納 │├────────┼────────────┼──────────────────┤│第一審送達郵費 │柒佰肆拾伍元 │由聲請人所繳納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壹仟元 │由聲請人所繳納 ││七日履勘差旅費 │ │ │├────────┼────────────┼──────────────────┤│九十二年四月十一│壹仟零伍拾元 │由相對人甲○○所繳納 ││日履勘差旅費 │ │ │├────────┼────────────┼──────────────────┤│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壹仟柒佰貳拾元 │由聲請人所繳納 ││地政複丈費用 │ │ │├────────┼────────────┼──────────────────┤│九十一年十月三日│柒仟貳佰元 │由聲請人所繳納 ││地政複丈費用 │ │ │├────────┼────────────┼──────────────────┤│合 計│陸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 │其中陸萬叁仟壹佰肆拾肆元係由聲請人所││ │ │繳納,其於壹仟零伍拾元則係由相對人方││ │ │銀漢所繳納 │└────────┴────────────┴──────────────────┘┌────────────────────────────────────────┐│附表二:第二審訴訟費用金額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柒萬貳仟柒佰陸拾伍元 │由聲請人所繳納 │├────────┼────────────┼──────────────────┤│第二審送達郵費 │叁佰零貳元 │由聲請人所繳納 │├────────┼────────────┼──────────────────┤│合 計│柒萬叁仟零陸拾柒元 │皆由聲請人所繳納 │└────────┴────────────┴──────────────────┘┌────────────────────────────────────────┐│附表三:相對人乙○○、甲○○應賠償訴訟費用之計算表 │├─┬──────────────────────────────────────┤│一│相對人甲○○就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先應負擔百分之九,即應負擔伍仟柒佰柒拾柒元││ │,扣除相對人甲○○已支付之訴訟費用壹仟零伍拾元,故此部份相對人甲○○應賠償聲││ │請人肆仟柒佰貳拾柒元。 │├─┼──────────────────────────────────────┤│二│相對人就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即附表一所示費用中之91%部分,計為58417││ │元)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即附表二所示費用73067元),二者共計為131484元,應由相 ││ │對人乙○○負擔百分之四十即伍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由相對人甲○○負擔百分之五十││ │九即柒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 │├─┼──────────────────────────────────────┤│ │綜上,相對人乙○○本件應賠償聲請人伍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相對人甲○○本件應賠││ │償聲請人捌萬貳仟叁佰零叁元。 │└─┴──────────────────────────────────────┘

裁判日期:200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