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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1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七號

聲 請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送相 對 人 丙○○ 住台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零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九。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F0~T40

附表┌──────────┬─────────┬─────────┬───────┐│項 目│金 額(新台幣)│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備 註││ │ │(新台幣) │ │├──────────┼─────────┼─────────┼───────┤│裁 判 費 │一萬零一百六十八元│九千零五十元 │ │├──────────┼─────────┼─────────┼───────┤│第一審郵票費用 │三百四十元 │三百零三元 │ │├──────────┼─────────┼─────────┼───────┤│鑑 定 費 用 │五千元 │四千四百五十元 │ │├──────────┼─────────┼─────────┼───────┤│共 計│一萬五千五百零八元│一萬三千八百零三元│ │└──────────┴─────────┴─────────┴───────┘

裁判日期:200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