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一號
聲 請 人 乙 ○ ○
送相 對 人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零玖拾柒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 碧 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F0~T40附表:
┌──────────────────────┬─────────────┐│ 計 算 書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四千五百六十二元 │ │├──────────┼───────────┼─────────────┤│第一審複丈費 │二萬八千元 │ │├──────────┼───────────┼─────────────┤│第一審旅費 │一千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百三十三元 │繳七百十四元 ││ │ │退二百八十一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零二元 │ │├──────────┼───────────┼─────────────┤│合 計 │五萬四千零九十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