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三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乙○○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 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七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不動產返還登記請求。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七號案卷查明無訛,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