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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 告 台南傳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春香右原告與被告乙○○、甲○○○等二人間因請求辦理移交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裁判日期:200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