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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玖拾叁元柒角,折合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裁判日期:200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