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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 ○代 理 人 丙 ○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三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佰伍拾玖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貳佰壹拾玖點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捌拾參點參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 碧 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裁判日期:200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