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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百慶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即請求確認被告對訴外人葳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租金債權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徵收標準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若對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十日內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裁判日期:200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