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返還不動產權狀,核屬訴訟標的金額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