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己○○○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丙○○、乙○○、丁○○、戊○○間請求確認地役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捌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