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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撤銷無償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仟元繳納裁判費銀元十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裁判日期:2003-02-26